深度解析:從典型案例看“包括但不限于”條款風險防控與裁判規則
十年鑫華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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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呈現類型化、專業化趨勢的背景下,“包括但不限于”條款的適用爭議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高頻焦點問題。此類條款兼具開放性與約束性的雙重特征,既承載著當事人對復雜工程風險的前瞻性分配意圖,又面臨著契約自由與公平原則的司法審查張力。
一、法律性質與效力邊界解析
從法律行為解釋學角度審視,“包括但不限于”條款本質上屬于非窮盡式列舉的合意表達,其效力認定需遵循“文義解釋優先,體系解釋補充”的合同法解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九條雖未直接規定此類條款,但為合同漏洞填補提供了裁判指引。
(一)條款的司法定位
法律依據體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確立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則,與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形成效力認定雙重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創新性提出“動態效力審查”理論:“對于具有風險兜底功能的開放性條款,應當結合締約背景、履行階段、行業特性進行穿透式審查。”,判決中指出:“兜底條款的效力應結合合同整體目的及交易習慣綜合判定,不能因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表述即認定條款無效。”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組成員王利明教授指出:“兜底條款的效力射程不應超越合同主給付義務的合理輻射范圍,其擴展事項須與主合同義務具有本質牽連關系。”
(二)條款的效力依據
關于條款效力認定三要素,包括同類性規則、可預見標準、行業慣例銜接等。
(1)同類性規則: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終11234號案中,合同約定“施工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運輸損耗”,法院認定可擴展至倉儲保管風險,但不可涵蓋政策調整風險。
(2)可預見標準:江蘇高院(2019)蘇民終1572號判決確立“簽約時理性商人標準”,認為暴雨導致的建材損毀屬于可預見范圍,但百年一遇洪水不在其列。
(3)行業慣例銜接:上海二中院(2022)滬02民終9875號案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常規風險清單作為判斷兜底條款范圍的參照依據。
(三)司法審查的邊界限制
實務中可能會認定該約定的條款屬于無效,主要表現在過度抽象化、權利義務失衡。
(1)過度抽象化:在杭州中院(2021)浙01民終6543號EPC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規則,認定“其他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因違反“可預期性”要件而無效。該判決創造性地引入“理性工程師標準”,要求條款外延需達到專業技術人員可預判水平。
(2)權利義務失衡:深圳前海法院(2020)粵0391民初2875號案中,將材料價格上漲100%納入承包人風險范圍,因違反公平原則被調整。
二、典型應用場景的司法認定
基于最高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本部分采用“要件事實匹配法”進行場景化分析,提煉出工程范圍、工期延誤、質量缺陷三類高頻爭議場景的多項裁判規則。
(一)工程范圍爭議
1.正向認定案例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123號案:主合同約定“工程包含樁基工程”,補充協議載明“包括但不限于支護結構”。法院認定基坑支護工程屬于兜底條款范圍,理由包括:① 支護結構與樁基工程具有技術關聯性;② 行業標準將二者納入同一分部分項工程;③ 施工方案中已包含支護結構圖紙。
在本案中,法院將《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標準作為技術認定依據,確立“技術規范補充解釋”原則,為工程范圍爭議提供了可操作的審查路徑。
2.反向排除案例
重慶五中院(2022)渝05民終4582號案:合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發包人主張精裝修工程適用該條款。法院結合以下要素排除適用:①招標文件未包含精裝修內容;②工程預算單價僅為毛坯標準;③行業慣例中土建與裝修通常分項計價。
本案判決書突破傳統文義解釋局限,創新采用“計價體系反推法”:通過對比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與行業計價定額,反向推導合同真意,有效破解了“土建工程”外延的爭議困局。
(二)違約責任擴展
1.成功追責案例
廣州中院(2021)粵01民終23487號案:總包合同約定“違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誤”。分包商材料檢測不合格導致延誤,法院支持適用兜底條款,裁判要點包括:①分包商選擇屬承包人管控范圍;②材料問題與工期延誤存在直接因果關系;③行業質檢規范明確檢測流程時限。
2.責任限縮情形
武漢中院(2020)鄂01民終7654號案:發包人主張設計變更導致的工期延誤適用兜底條款。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否定:①合同專門條款約定設計變更需單獨簽證;②承包人已按約提交變更影響報告;③發包人拒不簽收進度款申請構成先履行抗辯。
(三)質量缺陷場景的司法認定
1.成功追責的認定路徑
隱蔽工程缺陷擴展案例。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終88號案:合同約定“質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強度不足”。承包人未按圖施工導致鋼筋間距超標,法院認定適用兜底條款。裁判要點:
技術關聯性:鋼筋間距直接影響混凝土結構承載力(依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第5.5.3條)
行業標準銜接:《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將鋼筋工程與混凝土工程列為同一分部工程。
合同體系解釋:專用條款已明確結構安全屬于絕對驗收標準
2.責任排除的認定情形
設計缺陷抗辯成功案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1122號案:發包人以幕墻漏水主張質量缺陷,承包人舉證:設計文件未注明密封膠耐候性指標(違反《建筑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監理日志記載已就設計疑問三次發函。法院認定適用《民法典》第八百條,突破合同兜底條款約束。
三、爭議解決中的證據規則
(一)舉證責任分配
主張一方舉證范圍。(1)同類性證據:如行業協會出具的技術關聯性說明;(2)可預見證據:包括投標階段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風險預案;(3)行業慣例證明:省級住建部門發布的示范文本或計價規范。
反證要點提示。(1)異常性舉證:證明事項超出行業常規認知(如某地鐵項目中將考古發掘納入承包人風險);(2)不可歸責證明:提供不可抗力通知書或政府警示文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一條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2021)粵01民終23487號案中得到創造性適用。法院將“待證事實與兜底條款的關聯度”作為舉證責任轉移的觸發條件,形成“初步證明→反證推翻”的階梯式舉證規則。
(二)法官心證形成
專業事實查明。北京四中院(2022)京04民終5678號案開創“技術調查官+行業專家”雙軌認定模式,對深基坑工程中的兜底條款適用進行專業評估,確立工程專家輔助人“雙軌質證”規則:技術事實認定需經“當庭說明+書面意見+模擬驗證”三重程序,專家意見采納率提升至76.3%,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價值衡量方法。浙江高院(2021)浙民終432號判決確立“風險收益對等原則”,在認定材料漲價損失時,參照承包人投標利潤率調整分擔比例。
四、與“約定不明”的本質區別
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條款不屬于對不確定內容的約定不明,而是法律認可的特殊表述方式。其核心作用在于平衡條款的明確性與靈活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條款的性質與法律定位
1.開放性列舉功能
“包括但不限于”屬于法律文件中的常見表述,旨在通過列舉典型事項明確范圍,同時保留對其他類似或相關事項的涵蓋空間。例如,合同中約定“銷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電子產品、家居用品”,表明除已列明商品外,其他未明確提及但性質相似的類別(如服裝、日用品)仍屬合同范圍。
2.法律認可的有效性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和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條款的約定可基于交易習慣、合同目的及誠信原則進行解釋。“包括但不限于”作為兜底性表述,符合法律對合同條款靈活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其效力。
(二)與“約定不明”的本質區別
1.目的差異
“約定不明”:指條款存在模糊、遺漏或矛盾,導致雙方對權利義務的理解產生分歧(如未明確履行期限或質量標準)。
“包括但不限于”:主動設計的包容性條款,旨在防范未來可能出現的未預見情形,而非因疏忽導致的表述不清。
2.法律后果不同
若條款被認定為“約定不明”,需通過補充協議、交易習慣或法律補充規則(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確定具體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條款本身已預設擴展空間,爭議時需結合合同整體目的、行業慣例等解釋,但無需額外補充。
“包括但不限于”條款是合同設計中的技術性安排,旨在通過有限列舉+開放兜底的方式保障條款的全面性,其法律性質與“約定不明”存在本質區別。
3.不必然導致約定不明
若條款已列舉典型事項且能通過合同上下文、交易習慣或行業標準推斷其他隱含內容,則不屬于約定不明。若條款列舉事項過于模糊或缺乏關聯性,可能因無法確定合理范圍被認定為約定不明。
五、結語
在工程合同實踐中,“包括但不限于”條款既是風險管控工具,也是爭議高發領域。通過分層設計條款結構、完善證據管理體系、預置爭議解決路徑,可以實現合同靈活性與確定性的平衡。建議市場主體建立“條款動態評估機制”,在項目關鍵節點重新審視兜底條款的適用邊界,必要時通過補充協議實現風險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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