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設材料拆除后材料的歸屬問題詳述(精品)
胡老師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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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道判斷題:
項目竣工后臨時設施拆除后的材料殘值應該歸屬誰?為什么?
A:甲方,B:乙方
選擇甲方的意見是:因為甲方支付了乙方臨時設施費的錢,所以臨時設施費的產權要歸屬甲方所有。這句話聽上去很有道理,但仔細一想有問題,垂直運輸費甲方也付錢了,腳手架、模板甲方也付款了,難道項目竣工后塔吊、腳手架、模板等設備和材料這些資產殘值就要一并歸甲方所有了?
說到此就必須用學術理論來證明這些設備和材料的產權歸屬問題了,綜上所述不管是臨時設施材料,還是周轉材料或大型機械設備,其性質就是工程措施費發生的人、材、機直接費,措施項目中甲方支付的材料、機械費用只有租賃使用權,并不對其構成所有權,所以說竣工后留下材料純屬無稽之談。
即便是實體項目(也就是分部分項工程量項目),甲方付款也就是實現了實物量材料轉變為建筑產品的過程費用,那些沒有進入工程實物量的副產品如鋼筋頭,其費用雖然已經由甲方支付,但因為沒有進入實體工程,所以所有權仍然不屬于甲方。
有人可能又會問:乙供材料損耗部分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供材料部分損耗是不是要歸甲方所有?問這話的人沒有搞明白一個概念,工程項目施工不管材料的管理模式如何(甲供材只是工程施工項目材料管理的一種方式),建筑材料的所有權都屬于乙方,一件商品不是說誰買的就歸誰所有,而誰付費商品的所有權歸誰,在社會上混日子,別傻傻地分不清大爺是誰。甲供材的概念就是:乙方委托甲方墊資采購材料,并承諾將來用工程結算款支付甲供材料款的全過程管理。甲供墊資的材料款,日后項目竣工結算后,乙方用工程結算款(注意工程結算款的性質是稅后的金額,也就是財務上記賬用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金額)歸還甲供材料墊資款。工程結算款之后的程序,按理論上操作應該是甲、乙雙方財務人員對接的問題,但工程審核人員一定要插手甲供材的退還程序,甲方當然求之不得。甲供材料的實際付款人還是乙方,甲供材料的所有權當然也應該歸屬乙方。有些人會問:為什么甲供材了甲方還要把工程款先結算給乙方(這里結算并不等于已經付款)然后乙方再將甲供材料款退還給甲方,這是財務管理的問題,如果不想學財務還想知道為什么,只能告知這是必須的程序,沒有這么多為什么。還有咨詢單位別在甲方面前賣弄自己對清單規范的甲供材概念的理解,因為清單規范中甲供材的操作程序是錯誤的,甲供材料進不進入工程造價成本是甲方財務人員決定的問題,用不著做工程造價的人去指導財務人員應該如何做假賬。
說了半天產權,下面又要引出一個概念,就是“銷售”,建筑產品與其他制造類產品雖然有所不同,但其性質仍然屬于商品,只不過相對于超市貨架上的商品建筑產品是一件特殊性的商品,如單一性,周期性等等,不管怎么說,銷售程序就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過程,一件建筑產品的銷售比超市購物復雜萬倍,可能有多個支付環節也就是常說的中期結算(進度款報量或進度款結算)和竣工結算,甲方不管支付多少錢,不管支付了哪個分部項目的工程款,他們得到的也就是工程項目實體部分的產品所有權,什么周轉材料、損耗材料、工程施工用的機械設備,以至于是因為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賠付的材料、設備款等,所有權都不屬于甲方,但有一種除外,就是因為工程項目變更導致乙方已經加工訂貨的材料報廢沒法安裝到工程實體上,甲方為此支付了這部分報廢加工訂貨材料的材料款后,甲方既獲得了這部分報廢加工訂貨材料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這里面又引發出 一個新概念“處置權”,處置權的前提是必須擁有所有權,如前文所述加工訂貨的材料報廢后甲方必須支付報廢材料費用后才擁有其所有權。雖然報廢材料所有權歸甲方,但甲方并不等于要留置這些加工訂貨的報廢材料,如鋼化玻璃因為變更導致規格、尺寸變化,之前加工的鋼化玻璃既沒有再經過加工改變原有尺寸,也沒有再利用的價值,用政治經濟學的概念解釋就是其雖然有價值但沒有使用價值,這時甲方可能會發出指令性簽證,要求乙方將這些鋼化玻璃清運出施工現場,并且 還會支付清理費用。審核人員看到此可能會大呼:乙方無償占有了這部分報廢材料的所有權也就罷了,怎么甲方還要支付運費給乙方。乙方冷冷地回復:報廢鋼化玻璃的殘值連裝車費都不夠,甲方不支付運費就放在現場,我們不需要這些報廢鋼化玻璃的所有權。審核人員不知道處置所有權是需要費用的,所有權也許是正值,但加入處置權后可能就會變成負值,如有些審核人員所述,乙方拆除了甲方的電纜,電纜殘值要不要從工程款中扣除。假如說電纜殘值與市場價相符,甲方把廢舊電纜的所有權無償轉讓給了乙方,審核人員發現國有資產流失后提出從工程款中扣除電纜殘值的想法沒錯,但要扣除電纜殘值就需要把處置舊電纜的費用折算到電纜殘值的成本中去,如舊電纜回收殘值10000元,清理殘值的費用2000元,扣減電纜殘值的金額就是10000-2000=8000元,這與財務“累計折舊”賬戶處理方式相同。
既然說了半天所有權的問題,對投標負值報價的項目也就容易理解了,一般負值報價的項目多為拆除項目,乙方提供拆除服務一定會付出成本,倒找錢提供這一項目服務的目的也就是招標文件里所說的乙方可以無償獲得甲方拆除項目的殘值,這是不是又回到了前文所說的舊電纜拆除處置的全過程,當乙方確定拆除一條舊電纜可以獲利8000元時,他們投標報價金額是不是應該是<-8000元即可獲利。
一個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是完成了一次(或多次)銷售的全過程,多次銷售可以理解成雙方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但多次支付貨款,還有是一份銷售合同中多次變更,如主合同訂購10000m3混凝土,之后又追加了1000m3,后來又追加了500m3等。前文拆除項目報價負值就是完成了2次銷售過程的最終結果,第一次是乙方提供拆除銷售的服務合同,金額是2000元,這個容易理解,第二次是甲方完成了舊電纜殘值銷售10000元的所有權轉讓合同,第二次銷售不容易理解,許多項目招標代理公司就誤把第二次銷售與第一次銷售捆綁在一起進行了一次性銷售,操作過程許多都是自相矛盾,如二類費,施工單位通過一、二次銷售完成了利潤轉換,可監理、設計、咨詢公司怎么算賬?總不能讓這些咨詢單位倒找錢來干活。本來一份合同就是一次銷售的全過程體現,把兩次銷售行為合為一體的銷售模式就法盲行為,因為兩次銷售的甲、乙方主體不同,這里所說的不同不是甲、乙方名稱不同,而是所處位置不同。
以上把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所有權問題都解釋清楚了,如果沒有解釋到的可以在評論區繼續探討,如果感覺原來操作程序與文中所述不符,一定是操作錯誤,錯誤一定會導致邏輯解釋不通的問題,如負值報價的二類費結算金額應該是多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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