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稅率11%,施工過程中政策調整稅率11%和10%及9%,結算審核時是否調整的操作指引
造價小匠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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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于工程合同招標稅率11%,施工過程中政策調整稅率11%和10%及9%,結算審核時是否扣減稅率的問題,關鍵點在于稅率政策變動扣減是否有依據。
在增值稅稅率的變化過程中,11%、10%、9% 這幾個稅率分別對應以下時間點:
11% 稅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 號)等相關規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 13% 的增值稅稅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 13% 下調至 11%。此后,在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特定貨物,以及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方面適用 11% 的增值稅稅率。 10% 稅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 號)規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 17% 和 11% 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 16%、10%。此時,上述適用 11% 稅率的相關項目調整為適用 10% 稅率。 9% 稅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規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 16% 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原適用 10% 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9%。即從這一時間點開始,交通運輸、郵政、建筑等行業增值稅稅率變為 9% 并延續至今。
根據增值稅法規,合同稅率通常應與實際開票稅率一致,除非有政策調整或合同變更。稅率調整從11%降到10%,再降到9%,(建筑服務等),如果工程跨越了這幾時間點,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合同是在稅率調整前簽訂的,而工程服務周期延期至調整后,是否可以自動適用新稅率?根據財稅政策,對于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可以協商按新稅率執行,但必須有補充協議或政策支持。
合法調整稅率的依據:如果有政策允許或雙方協商一致,調整可能合理;否則,可能被視為虛開發票或逃稅,違反《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稅收征管法。
需要強調關鍵法律依據,如增值稅暫行條例、2019年39號公告,以及合同相關規定。同時,區分不同情形下的合規操作,比如補充協議的重要性,以及稅務機關的解釋權。
需要核查合同條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確保合規性。需要明確指出,無合法理由的單方扣點是違規的,而有政策調整和協議支持的則可能合法。
02
工程合同簽訂時約定的稅率為11%,但施工過程中進度款開具11%、10%、9%稅率發票,結算時被扣減是否合理,需結合合同履約時間、政策調整依據及交易實質綜合判斷。以下為明確的法律分析和結論:
一、核心結論
1. 若工程服務發生在稅率下調(2019年4月1日)后,且合同未明確約定稅率調整,則單方扣減可能違規。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9%。
關鍵限制:該政策僅適用于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應稅銷售行為。若合同簽訂于稅率調整前且未完成履約,需通過補充協議明確稅率變更依據,否則單方降稅開票可能構成違規。
2. 若合同明確約定“稅率隨政策調整自動適用新稅率”,則扣點無需違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43條關于合同變更需協商一致。
若合同中包含類似條款,且雙方認可稅率調整后的結算規則,則按新稅率執行(不含稅價不變,含稅價相應降低),差額無需額外扣減。
3. 若工程服務橫跨不同稅率階段(如2018年5月前11%,2019年4月前期間適用10%,2019年4月后適用9%),需分段計稅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決定適用稅率。
示例:
2018年5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11%計稅;
2018年5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10%計稅;
2019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9%計稅。
此時若總價固定,需按實際稅率分段計算,而非簡單扣點。
二、價款結算扣減的合法性分析
1. 合規情形
政策調整+補充協議: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確認稅率調整依據,并按新稅率重新計算含稅價(例:原含稅價100萬元÷1.11×1.09≈98.198萬元,差額約1.8萬元無需扣減)。
分段計稅:按實際稅率分段計算工程量,總價自然調整,無需扣減。
2. 違規情形
無政策依據或合同變更:單方以“市場行情變化”為由降稅開票并扣減,可能構成虛開發票(違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或偷稅(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強制扣點補償賣方:即使買方接受低稅率發票,若無合法理由扣減,可能被認定為“人為調節稅負”,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三、關鍵法律依據
法律文件 核心條款 適用性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銷售額和稅率應與合同一致,除非政策調整或稅務機關另有規定。 若無合法理由,強制降稅開票即違規。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三條: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務等原10%稅率降至9%。 明確稅率下調政策,但僅適用于2019年4月后的應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 第二條:2019年4月1日前發生的運輸服務可按9%計算進項稅。 類似邏輯可參考工程合同中的稅率過渡期爭議。
《民法典》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內容。 稅率調整需通過補充協議明確,否則單方行為無效。
四、實務指引
1. 核查納稅義務時間
確認工程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如收到預收款、竣工驗收等節點)。
示例:若工程于2019年3月完成,即使在2019年4月結算,仍需按10%計稅。
2. 補充協議與重新開票
若需適用新稅率,雙方應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稅率調整依據及結算規則,并重新開具合規發票。
協議需包含:“因國家政策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工程稅率調整為9%,原合同含稅價按新稅率重新計算。”
3. 分段計稅與總價調整
對跨稅率階段的工程,需按實際稅率分段計算各階段工程量對應的含稅價,避免簡單扣點。
示例:
2018年5月前完成30%工程量,按11%計稅;
2018年5月后完成30%工程量,按10%計稅;
2019年4月后完成40%工程量,按9%計稅;
總價=(30%×原價÷1.11)+(30%×原價÷1.1)。+(40%×原價÷1.09)。
4. 咨詢稅務機關
對爭議金額較大的項目,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書面政策解釋,或提交補充協議備案。
五、寫在最后
若工程服務全部發生在2019年4月1日后,且合同未約定稅率調整,則單方扣點屬于違規,可能面臨稅務處罰(補稅+滯納金+罰款)。
若合同明確允許稅率隨政策調整,或工程分期適用不同稅率,則無需扣點,但須以補充協議和分段計稅為支撐。
最終判斷需結合合同條款、施工時間表及稅務機關意見,應該優先通過補充協議完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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