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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126.com 2009-02-18 14:39:40 | 山東省 其他專業 | 376查看 4回答
關于工程合同問題
請問高手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我們單位一個在建項目25萬平方米,合同簽訂日期是2007年10月,一期工程10萬平方米開工日期是2007年11月份,二期即將開工,請問我們總包合同沒有分一期、和二期,履約的是一個合同,現在開工的工程還要執行原來的取費標準和其它條件嗎?如果不執行我們找什么理由來終止合同?請高手幫我一下,這個問題搞的我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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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的嚴肅性,若無十分必要最好不要提出終止合同。但是若有確實證據表明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對乙方不利,可向甲方提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解決。
2009-02-18 2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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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另外簽訂一個補充合同、另外每個工程都有開工報告、還有工期、按照這些依據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祝你成功!
2009-02-18 14: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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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合同約定,簽訂合同約定分期開工有關約定事項,有按合同執行,沒有可以在開工前向甲方提出使用新的定額及計價標準,并簽訂補充合同。
2009-02-18 15: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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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因為合同是第一位的。若沒有約定,那就應當執行現行省市地方的法律法規!(最近新下發的)
2009-02-18 1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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