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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114903@qq.com 2016-06-13 09:53:18 | 海南省 其他專業(yè) | 1822查看 4回答
招投標為08清單,合同簽訂時寫成了13清單
在施工單位做跟蹤預算。施工單位在14年進行投標,當時按08清單實施招投標。15年12月簽訂了施工合同,因當時施工單位沒注意,沒能發(fā)現(xiàn)有以下條款約定: 關于變更估價的約定: 1)在本合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相同或類似的工程項目單價的,按本合同綜合單價計算; 2)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或工程內容發(fā)生部分變更的,應以原綜合單價為基礎,僅就變更部分相應定額子目調整綜合單價; 3)在本合同中沒有適用或者類似的綜合單價(合同清單中沒有的子目或者子目單價),由承包人依據(jù)合同約定的組價方式,提出綜合單價,經(jīng)發(fā)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共同審定后確定執(zhí)行; 4)以上第3)條約定的組價方式為,按照2013年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建設廳頒布的進行組價。 現(xiàn)在審計單位以2013清單第9.3.1條對所有發(fā)生的工程變更、專業(yè)暫估價進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同比例下浮,施工單位覺得合同違背了當時招投標的意愿,希望能寫函件按當時招投標實施的08清單進行重新組價。 各位老師,如何寫函件,能有什么依據(jù)支撐嗎? 合同是否違法了招投標法,或者說招投標是否比合同權限優(yōu)先。 請各位分享下心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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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標采用08清單,合同約定按2013清單組價并約定變更估價條約及方式,審計單位應該按合同約定原則辦理相關結算。但對"所有發(fā)生的工程變更、專業(yè)暫估價進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同比例下浮"不妥,合同沒有約定報價浮動率同比例下浮。
2、“施工單位覺得合同違背了當時招投標的意愿,希望能寫函件按當時招投標實施的08清單進行重新組價。”這個可能性不大,合同已基本說明了08清單與13清單單價變更方式了,且雙方都簽字認可,合同法高于招投標法。招投標是過程,合同是雙方共同的意愿且必須共同履行并受法律保護。
2016-06-14 1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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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個應該是審計給依據(jù)為什么按著13清單執(zhí)行。是不是誰提出誰舉證的原則。
2016-06-13 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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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清楚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若合同中簽有造價下浮的比率,那么變更同樣要下浮。
2.若沒有造價下浮比率的約定,就應該按你描述的合同條款執(zhí)行。
2016-06-13 1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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