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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玲芳 2011-05-09 15:50:06 | 云南省 其他專業 | 1822查看 1回答
稅前下浮部分是否在稅金中減去?
合同約定:稅前下浮10%和甲方在“下浮部分是否計取稅金”存在爭議 A:下浮10%=(直接費+間接費+利潤)*10% 稅金=(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工程定額測定費-下浮10%)*3.41% 總價=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稅金-下浮10% 這樣是否合理,“下浮10%”部分既沒有計取稅金,最后還要被完整的扣除,那不是被重慶扣減兩次? 還是B:下浮10%=(直接費+間接費+利潤)*10% 稅金=(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工程定額測定費)*3.41% 總價=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稅金-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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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所謂“稅前下浮”,就是用“不含稅工程總造價”計算下浮數,那么多這個下浮數是不能計算稅金,因為國家在計算繳稅時是沒有列入計算的。計算式“A"正確。
2011-05-09 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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