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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么設計變更與合同條款是整個工程變更的一個關鍵?

    為什么設計變更與合同條款是整個工程變更的一個關鍵?? 答得詳細點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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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么設計變更與合同條款是整個工程變更的一個關鍵?? 答得詳細點哈,謝謝!! 答;清單計價的前者變更結算的量都需要合同條款約定結算時依據就是合同。。。

    2008-12-07 14:52:55 

  • 合同條款約定對設計變更如何處理才是關鍵.設計變更的處理是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的

    2008-12-07 22:14:22 

  • 你提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沒有設計變更是什么工程。

    2008-12-07 22:17:16 

  • 我覺得因為設計變更關系到量的變化也就是工程款的變化,再說施工方也一般都是通過設計變更來增加工程款的,

    2008-12-12 09:50:42 

  • 為什么設計變更與合同條款是整個工程變更的一個關鍵?? 答得詳細點哈,謝謝!! 答: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對于工程的設計變更是不可避免的,有了工程的設計變更就牽涉到工程的造價變更,所以設計變更與合同條款是整個工程變更的一個關鍵。

    2008-12-07 14:48:57 

  • 1.工程變更的概念及性質 工程變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施工的程序、工程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標準等作出的變更。 工程變更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以前由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原合同的內容所進行的修改。通常認為工程變更是一種合同變更,但不可忽視工程變更和一般合同變更所存在的差異。一般合同變更的協商,發生在履約過程中合同內容變更之時,而工程變更則較為特殊: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授予工程師進行工程變更的權力,但此時對變更工程的價款最多只能作原則性的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直接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力發出工程變更指令,根據合同約定承包商應該先行實施該指令;此后,雙方可對變更工程的價款進行協商。這種標的變更在前,價款變更協商在后的特點容易導致合同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2.工程變更的起因 合同內容頻繁的變更是工程合同的特點之一。一個工程,合同變更的次數、范圍和影響的大小與該工程的招標文件(特別是合同條件)的完備性、技術設計的正確性,以及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直接相關。合同變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業主新的變更指令,對建筑的新要求。如業主有新的意圖,業主修改項目總計劃,削減預算等。 2)由于設計人員、工程師、承包商事先沒能很好地理解業主的意圖,或設計的錯誤,導致的圖紙修改。 3)工程環境的變化,預定的工程條件不準確,要求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變更。 4)由于產生新的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或由于業主指令及業主責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變。 5)政府部門對工程新的要求,如國家計劃變化、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變動等。 6)由于合同實施出現問題,必須調整合同目標,或修改合同條款。 3.工程變更的影響 工程變更對合同實施影響很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l)導致設計圖紙、成本計劃和支付計劃、工期計劃、施工方案、技術說明和適用的規范等定義工程目標和工程實施情況的各種文件作相應的修改和變更。相關的其他計劃如材料采購訂貨計劃、勞動力安排、機械使用計劃等也應作相應調整。所以它不僅引起與承包合同平行的其他合同的變化,而且會引起所屬的各個分合同,如供應合同、租賃合同、分包合同的變更。有些重大的變更會打亂整個施工部署。 2)引起合同雙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組之間、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合同責任的變化。如工程量增加,則增加了承包商的工程責任,增加了費用開支和延長了工期。 3)有些工程變更還會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現場工程施工的停滯、施工秩序被打亂及已購材料出現損失。 按照國際工程中的有關統計,工程變更是索賠的主要起因。由于工程變更對工程施工過程影響較大,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費用的增加,容易引起雙方的爭執,所以合同雙方都應十分慎重地對待工程變更問題。 3.工程變更的范圍 按照國際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慣例,一般合同中都有一條專門的變更條款,對有關工程變更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依據FIDIC合同條件第13條規定,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工程師可通過發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除非承包商馬上通知工程師,說明他無法獲得變更所需的貨物并附上具體的證明材料,否則承包商應執行變更并受此變更的約束。變更的內容可包括: 1)改變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但這種改變不一定構成變更); 2)改變任何工作的質量和性質。如工程師可以根據業主要求,將原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改為瀝青混凝土路面。 3)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如公路工程中要修建的路基工程,工程師可以指示將原設計圖紙上原定的邊坡坡度,根據實際的地質土壤情況改建成比較平緩的邊坡坡度。 4)刪減任何工作; 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設備、材料或服務; 6)改動工程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若某一工段因業主的征地拆遷延誤,使承包方無法開工,因而業主對此事是負有責任的。工程師應和業主及承包商協商,變更一下工程施工順序,讓承包商的施工隊伍不要停工,以免對工程進展造成不利影響。但是,工程師不可以改變承包商既定施工方法,除非工程師可以提出更有效的施工方法予以替代。 FIDIC條件還規定,除非有工程師指示或同意變更,承包商不得擅自對永久工程進行任何改動。 根據我國新版示范文本的約定,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質量標準等其他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其中設計變更包括: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1)1)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2)2)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工程變更只能是在原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內的變動,業主和工程師應注意不能使工程變更引起工程性質方面有很大的變動,否則應重新訂立合同。從法律角度講,工程變更也是一種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應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業主顯然不能通過合同的約定而單方面的對合同作出實質性的變更。從工程角度講,工程性質若發生重大的變更而要求承包商無條件繼續施工并不恰當。承包商在投標時并未準備這些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需另行購置或運進機具設備,使承包商有理由要求另簽合同,而不能作為原合同的變更,除非合同雙方都同意將其作為原合同的變更。承包商認為某項變更指示已超出本合同的范圍,或工程師的變更指示的發布沒有得到有效的授權時,可以拒絕進行變更工作。 二、工程變更的程序 1.工程變更的提出 1)承包商提出工程變更 承包商在提出工程變更時,一般情況是工程遇到不能預見的地質條件或地下障礙。如原設計的某大廈的基礎為鉆孔灌注樁,承包商根據開工后鉆探的地質條件和施工經驗,認為改成沉井基礎較好。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為了節約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進度,提出工程變更。 2)業主方提出變更 業主一般可通過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但如業主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內容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圍,則屬于新增工程,只能另簽合同處理,除非承包方同意作為變更。 3)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 工程師往往根據工地現場的工程進展的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時,可提出工程變更。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中,因設計考慮不周,或施工時環境發生變化,工程師本著節約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與保證工程質量的原則,提出工程變更。只要提出的工程變更在原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一般是切實可行的。若超出原合同,新增了很多工程內容和項目,則屬于不合理的工程變更請求,工程師應和承包商協商后酌情處理。 2.工程變更的批準 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應交與工程師審查并批準。由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為便于工程的統一管理,一般可由工程師代為發出。而工程師發出工程變更通知的權力,一般由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當然該權力也可約定為業主所有,然后,業主通過書面授權的方式使工程師擁有該權力。如果合同對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的權力作了具體限制,而約定其余均應由業主批準,則工程師就超出其權限范圍的工程變更發出指令時,應附上業主的書面批準文件,否則承包商可拒絕執行。但在緊急情況下,不應限制工程師向承包商發布他認為必要的此類變更指示。如果在上述緊急情況下采取行動,他應將情況盡快通知業主。例如,當工程師在工程現場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相鄰第三方財產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和職責的情況下,工程師可以指示承包商實施他認為解除或減少這種危險而必須進行的所有這類工作。盡管沒有業主的批準,承包商也應立即遵照工程師的任何此類變更指示。工程師應根據FIDIC合同條件第13條,對每項變更應按合同中有關測量和估價的規定進行估價,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復制件呈交業主。 工程變更審批的一般原則應為:首先考慮工程變更對工程進展是否有利;第二要考慮工程變更是否可以節約工程成本;第三應考慮工程變更是否兼顧業主、承包商或工程項目之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變更而損害任何一方的正當權益;第四必須保證變更工程符合本工程的技術標準;最后一種情況為工程受阻,如遇到特殊風險、人為阻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等不得不變更工程。 3.工程變更指令的發出及執行 為了避免耽誤工作,工程師在和承包商就變更價格達成一致意見之前,有必要先行發布變更指示,即分兩個階段發布變更指示:第一階段是在沒有規定價格和費率的情況下直接指示承包商繼續工作;第二階段是在通過進一步協商之后,發布確定變更工程費率和價格的指示。 工程變更指示的發出有兩種形式: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 1)一般情況要求工程師簽發書面變更通知令。當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商工程變更, 承包商才執行變更的工程。 2)當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要求工程變更,例如增加框架梁的配筋及數量時,這種口頭指示在事后一定要補簽一份書面的工程變更指示。如果工程師口頭指示后忘了補書面指示,承包商(須7天內)以書面形式證實此項指示,交與工程師簽字,工程師若在 14天之內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應視為認可。 所有工程變更必須用書面或一定規格寫明。對于要取消的任何一項分部工程,工程變更應在該部分工程還未施工之前進行,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造成業主多支付工程款項。 根據通常的工程慣例,除非工程師明顯超越合同賦予其的權限,承包商應該無條件的執行其工程變更的指示。如果工程師根據合同約定發布了進行工程變更的書面指令,則不論承包商對此是否有異議,不論工程變更的價款是否已經確定,也不論監理方或業主答應給予付款的金額是否令承包商滿意,承包商都必須無條件地執行此種指令。即使承包商有意見,也只能是一邊進行變更工作,一邊根據合同規定尋求索賠或仲裁解決。在爭議處理期間,承包商有義務繼續進行正常的工程施工和有爭議的變更工程施工,否則可能會構成承包商違約。 4.現行工程變更程序的評價 在實際工程中,工程變更情況比較復雜,一般有以下幾種: 1)與變更相關的分項工程尚未開始,只需對工程設計作修改或補充,如發現圖紙錯誤,業主對工程有新的要求。這種情況下的工程變更時間比較充裕,價格談判和變更的落實可有條不紊地進行。 2)變更所涉及到的工程正在進行施,如在施工中發現設計錯誤或業主突然有新的要求。這種變更通常時間很緊迫,甚至可能發生現場停工,等待變更指令。 3)對已經完工的工程進行變更,必須作返工處理。這種情況對合同履行將產生比較大的影響,雙方都應認真對待,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現行的工程變更的程序一般由合同作出約定,該程序較為適用于上述第2)種情況、 第3)種情況。但現行的工程變更的程序對較為常見的第1)種情況并不恰當,并且是導致爭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該種情況,最理想的程序是:在變更執行前,合同雙方己就工程變更中涉及到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補償協商達成一致,業主對變更申請中的內容已經認可,爭執較少,如圖13.5所示為工程變更程序圖。 圖13.5 理想的工程變更程序 但按這個程序變更過程時間太長,合同雙方對于費用和工期補償談判常常會有反復和爭執,這會影響變更的實施和整個工程施工進度。在現行工程施工合同中,該程序較少采用,而是在合同中賦予工程師(業主)直接指令變更工程的權力,承包商在接到指令后必須執行變更,而合同價格和工期的調整由工程師(業主)和承包商協商后確定。 三、工程變更價格調整 1.工程變更責任分析 工程變更責任分析是工程變更起因與工程變更問題處理,即確定賠償問題的橋梁。工程變更包括: 1)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會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減少,新增或刪除分項工程,工程質量和進度的變化,實施方案的變化。一般工程施工合同賦予業主(工程師)這方面的變更權力,可以直接通過下達指令,重新發布圖紙或規范實現變更。其責任劃分原則為: (1)由于業主要求、政府部門要求、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原設計錯誤等導致設計的修改,必須由業主承擔責任。 (2)由于承包商施工過程、施工方案出現錯誤、疏忽而導致設計的修改,必須由承包商負責。 (3)在現代工程中,承包商承擔的設計工作逐漸多起來,承包商提出的設計必須經過工程師(或業主)的批準。對不符合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要求的設計,工程師有權不認可。這種不認可不屬于索賠事件。 2)施工方案變更 施工方案變更的責任分析有時比較復雜。 (1)在投標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比較完備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組織設計不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對此有如下問題應注意: ①施工方案雖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約束力。業主向承包商授標前,可要求承包商對施工方案作出說明或修改方案,以符合業主的要求。 ②施工合同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安全、穩定負全部責任。這一責任表示在通常情況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誤或風險)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負責。 ③在它作為承包商責任的同時,又隱含著承包商對決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應的權利,即業主不能隨便干預承包商的施工方案;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標(如縮短工期),或在不影響合同目標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權采用更為科學和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業主也不得隨便干預。當然承包商承擔重新選擇施工方案的風險和機會收益。 ④在工程中承包商采用或修改實施方案都要經過工程師的批準或同意。如果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同意可能會導致一個變更指令。這里的正當理由包括:工程師有證據證明或認為,使用這種方案承包商不能圓滿完成合同責任,如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工期等;承包商要求變更方案(如變更施工次序、縮短工期),而業主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配合責任,如無法按此方案及時提供圖紙、場地、資金、設備,則有權要求承包商執行原定方案。 (2)重大的設計變更常常會導致施工方案的變更。如果設計變更由業主承擔責任,則相應的施工方案的變更也由業主負責;反之,則由承包商負責。 (3)對不利的異常的地質條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變更,一般作為業主的責任。一方面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料現場氣候條件除外的障礙或條件,另一方面業主負責地質勘察和提供地質報告,則他應對報告的正確性和完備性承擔責任。 (4)施工進度的變更。施工進度的變更十分頻繁:在招標文件中,業主給出工程的總工期目標;承包商在投標文件中有一個總進度計劃;中標后承包商還要提出詳細的進度計劃,由工程師批準(或同意);在工程開工后,每月都可能有進度調整。通常只要工程師(或業主)批準(或同意)承包商的進度計劃(或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則新的進度計劃就有約束力。如果業主不能按照新進度計劃完成按合同應由業主完成的責任,如及時提供圖紙、施工場地、水電等,則屬業主違約,應承擔責任。 2.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 按照國際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慣例(如FIDIC第12、13條約定),一般合同工程變更估價的原則為: 1)對于所有按工程師指示的工程變更,若屬于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上增加或減少的工作項目的費用及單價,一般應根據合同中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單價或價格而定或參考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單價或價格而定。 2)如果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包括此項變更工作的單價或價格,則應在合同的范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若做不到這一點,適合的價格要由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商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而定。如協商達不成協議,則應由工程師在其認為是合理和恰當的前提下,決定此項變更工程的費率和價格,并通知業主和承包商。如業主和承包商仍不能接受,工程師可再行確定單價和價格,直到達成一致協議。如估價達不成最終的一致協議,在費用或價格經同意或決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時的費率或價格,以便有可能作為暫付款包括在按FIDIC合同條件13條簽發的支付證書中。承包商一般同工程師協商,合理地要求到自己爭取的單價和價格,或可以提出索賠。 3)工程師需作決定的單項造價及費率,是相對于整個工程或分項工程中工程性質和數量有較大的變更,用工程量清單中價格已是不合理的或不合適時,例如在概算工程量清單內已有200個同樣的分部細目,而工程師又命令多做10個同樣的分部細目,這毫無疑問可以用工程量清單內的價格;若倒過來講,原工程量清單中只有10個同樣的細目,這時多做200個同樣的分部細目顯然是對承包商有利,可以用同樣的施工機具、模板、支架等手段來施工時,引用原來的單價顯然不合理,需要把單價調低一些。 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確定的工程變更估價原則為: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新版示范文本的原則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建設部1999年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變更價款的估價原則為: 1)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單價,應按已有的單價計算; 2)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單價時,應按定額相類似項目確定變更價格; 3)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或定額分項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應由乙方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單價送甲方代表審定并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確認變更價款的時間按合同條款約定,如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協議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處理。 四、工程變更的管理 1.注意對工程變更條款的合同分析 對工程變更條款的合同分析應特別注意:工程變更不能超過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如果超過這個范圍,承包商有權不執行變更或堅持先商定價格后再進行變更。業主和工程師的認可權必須限制。業主常常通過工程師對材料的認可權提高材料的質量標準、對設計的認可權提高設計質量標準、對施工工藝的認可權提高施工質量標準。如果合同條文規定比較含糊或設計不詳細,則容易產生爭執。但是,如果這種認可權超過合同明確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承包商應爭取業主或工程師的書面確認,進而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 此外,與業主、與總(分)包之間的任何書面信件、報告、指令等都應經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和法律方面的審查,這樣才能保證任何變更都在控制中,不會出現合同問題。 2.促成工程師提前作出工程變更 在實際工作,變更決策時間過長和變更程序太慢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常有兩種現象:一種現象是施工停止,承包商等待變更指令或變更會談決議;另一種現象是變更指令不能迅速作出,而現場繼續施工,造成更大的返工損失。這就要求變更程序盡量快捷,,故即使僅從自身出發,承包商也應盡早發現可能導致工程變更的種種跡象,盡可能促使工程師提前作出工程變更。施工中發現圖紙錯誤或其他問題,需進行變更,首先應通知工程師,經工程師同意或通過變更程序再進行變更。否則,承包商可能不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而且會帶來麻煩。 3.對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應進行識別 特別在國際工程中,工程變更不能免去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對已收到的變更指令,特別對重大的變更指令或在圖紙上作出的修改意見,應予以核實。對超出工程師權限范圍的變更,應要求工程師出具業主的書面批準文件。對涉及雙方責權利關系的重大變更,必須有業主的書面指令、認可或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 4.迅速、全面落實變史指令 變更指令作出后,承包商應迅速、全面、系統地落實變更指令。承包商應全面修改相關的各種文件,例如有關圖紙、規范、施工計劃、采購計劃等,使它們一直反映和包容最新的變更。承包商應在相關的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的工作中落實變更指令,并提出相應的措施,對新出現的問題作解釋和制定對策,同時又要協調好各方面工作。 合同變更指令應立即在工程實施中貫徹并體現出來。在實際工程中,這方面問題常常很多。由于合同變更與合同簽訂不一樣,沒有一個合理的計劃期,變更時間緊,難以詳細地計劃和分析,使責任落實不全面,容易造成計劃、安排、協調方面的漏洞,引起混亂,導致損失。而這個損失往往被認為是承包商管理失誤造成的,難以得到補償。因此,承包商應特別注意工程變更的實施。 5.分析工程變史的影響 合同變更是索賠機會,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完成對它的索賠處理。在合同變更過程中就應記錄、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種文件,如圖紙、各種計劃、技術說明、規范和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以作為進一步分析的依據和索賠的證據。 在實際工作中,合同變更前最好事先能就價款及工程的談判達成一致后再進行合同變更。在商討變更、簽訂變更協議過程中,承包商最好提出變更補償問題,在變更執行前就應明確補償范圍、補償方法、索賠值的計算方法、補償款的支付時間等。 但事實上,工程變更的實施、價格談判和業主批準三者之間存在時間上的矛盾性。所以,應特別注意這樣的情況,工程師先發出變更指令要求承包商執行,但價格談判及工期談判遲遲達不成協議,或業主對承包商的補償要求不批準,此時承包商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利益。對此可采取如下措施: 1)控制(即拖延)施工進度,等待變更談判結果,這樣不僅損失較小,而且談判回旋余地較大。 2)爭取以點工或按承包商的實際費用支出計算費用補償,如采取成本加酬金方法,這樣避免價格談判中的爭執。 3)應有完整的變更實施記錄和照片,請業主、工程師簽字,為索賠作準備。在工程變更中,特別應注意因變更造成返工、停工、窩工、修改計劃等引起的損失,注意這方面證據的收集。在變更談判中應對此進行商談,保留索賠權。在實際工程中,人們常常會忽視這些損失證據的收集,而最后提出索賠報告時往往因舉證和驗證困難而被對方否決。

    2008-12-07 14:49:17 

  • 你提的問題就有問題

    2008-12-07 17:57:19 

  • 變更分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這些要算錢的話,都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相關條款的也應該有補充協議,不然容易引起爭議。

    2008-12-10 17: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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