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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年 2014-01-20 18:36:17 | 山東省 其他專業 | 6496查看 2回答
關于投標過程中中標順延及中標后又廢標的疑問
2012年10月我公司參加了一個單位項目的政府采購招投標,這個項目第一次招標時,由于某種原因廢標了。于是進行了第二次招標,這次實際遞交投標文件的只有兩家,但是依據“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的規定,經采購方及有關部門的同意,還是如期開標了。經過評標后,對方為中標方,并在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了中標通知。但是,隨后我方在質疑期對中標方提出質疑,后來事實證明我方提出的質疑確實是對的,對方確實偽造了某政府部門的公文及印章,于是對方為了逃避處罰,在2013年3月提出退出此次的招投標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我方是否能夠順延成為該項目的中標人?有沒有法律依據哪? 但是在我方提出質疑以后近一年的時間里,有關部門都沒有給出一個確定的說法,也沒有在政府采購網站上發布任何關于該項目的說明,雖然我方多次提出應該在政府網站上發布有關說明,但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政府網站上依然是對方的中標通知。直到2013年12月底招標公司給我們發了一個要求該項目廢標的說明,理由是“對方在2013年3月退出此次的招投標,主動放棄此次的中標資格,所以此次招投標確定為廢標,”這個理由可以成為廢標的理由嗎?這種情況下,我方是否能夠順延成為成為中標人?法律上有何規定?發現并知道中標方有問題,應該處理,在時間上拖后了一年多才提出,這在法律上有什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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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你說的這種情況中標人肯定是不能順延的
2014-01-20 1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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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同意樓上的意見。
2014-01-20 21: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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