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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 2011-11-24 19:16:03 | 廣東省 其他專業 | 14573查看 3回答
清單漏項缺項的責任劃分
1、08清單規范中規定“3.1.2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但是若合同中又規定“只要在規定的答疑時間內未提出疑義,則對工程量清單漏項缺項部分,結算時不得作任何調整”。請問二者哪個的法律效力更大,也就是當合同條款與相關計價規范文件(清單、定額計價規范)發生矛盾時,要以哪個為準? 2.對于施工圖總價包干項目,施工圖中有而清單漏項的項目,在結算時可以相應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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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答: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理解。3.1.2條的規定和合同中的。。。約定其實并不矛盾。二者分別對應整個招投標的不同階段。 3.2.1條說的準確性由招標人負責,指的是從招標文件發出到中標通知書發出為止。這這個階段合同尚未簽訂,所以清單工程量的準確性當然有招標人負責。 一般中標后就要根據約定的時間(其實這個時候還沒有簽訂合同,一般應該是招標文件的條款中說明)雙方,簽訂合同之前應該對清單工程量差異大的雙方進行核對,對中標價格進行必要的修正,然后根據修正的造價來簽訂合同,確定合同價。 一般合同中的條款是不能和清單計價規范的強制性條文相抵觸的,當發現不同時應該按清單強制性條文為準。如果不是強制性條款,那就是以合同為準。其實我們更應該要注重 招標文件中的有關條款。國家招投標法、有關工程承包合同的司法解釋等都已經明確,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不得簽訂有違背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條款。 對于施工圖總價包干項目,其實本身就不適用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來報價,而應該采用工程總價報價(不是綜合單價報價),工程量由投標人自行計算。 當采用清單綜合單價報價時,出現清單漏項結算時是否能調整取決于招投標文件、合同的約定。應該注意 施工圖總價包干的方式有很大的風險性
2011-11-24 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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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是08清單規范為準,清單漏項缺項的責任在招標方,實際發生時,必須按變更增加項目重新計價。 2、對于施工圖總價包干項目,施工圖中有而清單漏項的項目,在結算時是不能調整。
2011-11-24 19: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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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單規范為準, 兩者沖突時合同條款無效。
2011-11-24 2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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