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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者 2011-01-11 15:13:19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591查看 3回答
結算時對變更的措施費等的要求
我們在做工程結算,現在遇到問題,合同中規定工程變更結算時對其措施費、規費、利潤不予記取。現在,我們想要這部分費用,業主單位提出合同規定,所以不記取。請問我們可以爭取措施費和規費利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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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那么竣工結算這部分就不能計算了。 “我們提出合同約定(措施費、規費不予記取)違反清單計價規程的規定,各位,我們的這個理由是否成立?”“我們理解,按照08清單規范要求,措施費、規費在結算時應據實結算,包括變更中的。”在施工中合同的約定是要執行的,作為施工單位也算是“弱勢群體”吧。除非是到仲裁或者上法庭。
2011-01-11 15: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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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應該在施工中提出來啊,到現在提太晚了
2011-01-11 16: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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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單規范條款 4.8.3 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 1 本規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 4 雙方確認的工程量; 5 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 6 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 7 投標文件; 8 招標文件; 9 其他依據。 既然合同中已有約定,那這就沒有辦法了。 首先規費和稅金是屬于不可競爭費,必須按照國家、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來報價,結算時不予調整,既然當初報了價,現在結算的時候,甲方就有理由相信你當初報價的時候就是按照相關規定報的價,現在你卻說這部分報價報得少了,甲方肯定就不予受理了。 對于措施費,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不予調整的話,那么我們可以根據實際的發生的措施費,當然也要有書面的依據(監理的現場簽字)去向甲方追加這部分的措施費,但是現在合同已經約定了措施費不予調整,而且施工單位也在合同上簽字了,就表示認可措施費不予調整這條,如果不認可這一條,當初簽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提出來的。現在就晚了!
2011-01-16 1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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