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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飛的鳥兒 2010-11-15 14:27:16 | 江蘇省 其他專業 | 7719查看 2回答
工程變更總金額達到合同金額多少時,應重新簽訂合同啊?
工程變更總金額達到合同金額多少時,應重新簽訂合同啊?這個出自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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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 28 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 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 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 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 GB 50500-2008 10 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 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 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工費用,由發 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后調整合同 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 報告已經確認。 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2010-11-15 1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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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說這個規定,也沒見到有這個規定。 在2008清單計價規范上可以找到條文。 在前半部分。全文也不長,你全看看也吃不了虧啊
2010-11-15 1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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