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陽花yfl 2010-10-22 11:39:20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439查看 1回答
在線提問請問,我們
請問,我們的工程是在2008年4月開工至2010年8月竣工,執行的是2001年北京市預算定額,取費執行的是2009年5月以前的取費標準,在簽訂合同時甲方規定竣工結算按原取費標準進行結算,不得調整?,F在我想問您2009年5月份以前,北京市造價信息人工市場價格含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從2009年5月份開始北京市造價信息人工市場價格不含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計取裝飾工程取費時,是按人工費進行取費的,我想問您現在的人工費怎樣還原回原來含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人工費?
全部回答
(1)
首答僅用{{minutesHtml}}
-
已采納太陽花,你好! 非常感謝您提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 根據您的問題描述,所涉及的文件是,北京市2009年4月30日發布的《關于調整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規費計算方法的有關規定》(京造定〔2009〕6號),文件規定:規費=人工費×費率;人工費包括按定額計算的市場人工費和其它人工費之和。同時規定:原預算定額中,定額人工費單價中不再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 同時,根據規定,規費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應按照國家或本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計算,足額上繳。發包方在編制招標文件以及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不得將規費作為競爭性費用。 可見,規費的計取具有強制性。針對該規定,當人工費發生變化時,規定計算基數相應變化,規費相應變化。所以不存在還原的問題。而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應相關根據規定進行計取。 再次感謝您的問題,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有不對的地方,歡迎批評指正,以便我們共同進步。
2010-11-11 16:20:08
還有0條追問正在審核中,請稍后回來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