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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 2010-10-17 17:05:56 | 河北省 其他專業 | 325查看 1回答
在線提問請問,對霸
請問,對霸王條款,在糾紛階段如何找到支持?例如,招標文件規定的無論法律法規如何變化都不調整,此規定是無效條款嗎?還有,對于工期較長的合同,招標人約定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材料價格人工費怎樣變化都不調整;此條跟合同訂立的根本原則公正公平相矛盾,如何解決?此問題屬于招標方的普遍現象,請問如何規范市場?希望尹貽林教授及相關專家能給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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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提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 第一、依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于顯示公平條款的論證十分困難,因此,接受了霸王條款的一方,其權利往往無法得到合理保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如果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損失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 第二、招標文件中規定無論法律法規如何變化都不調整不屬于無效條款。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合作的精神,協商一致的,可以采取或修改合同條款,或約定變更調價。 第三、固定總價合同中約定了材料價格和人工費不調整不違反公平原則,如果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規定不調價,導致承包人明顯處于“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地步,則可以依據《法釋(二)》二十六條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雖然承認了情勢變更,但材料價格漲跌一般難以達到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往往難以適用。建議您利用以上文件和業主協商,爭取和業主達成一致意見,不要輕易起訴。 第四、目前,招標方的強勢地位表現明顯,但是承包商可以通過把握以下方面保障己方利益: (1)《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 財建字[2004]369號文件)中對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范圍界定為: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對于工期較長的工程不要輕易簽訂此類合同。同時,固定總價合同并不是不可調整,而是在風險范圍內固定總價,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當出現風險范圍外的風險時,是可以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 (2)即使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當施工圖紙或工程質量要求有變更,或工期要求提前時,承包人可以通過變更、索賠的方式獲得補償。同時,承包人可以抓住發包人在某些方面違約造成自身損失(尤其是通貨膨脹引起的損失)或延誤工期,提出索賠。 再次感謝您的問題,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有不對的地方,歡迎批評指正,以便我們共同進步。
2010-11-11 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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