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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qq.com 2010-09-10 09:53:35 | 四川省 其他專業 | 3188查看 2回答
窩工日期的界定
我司有一工程,因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我司于10年4月2日發函于甲方,甲方于4月9日發函通知我司停工,待6月2日雙方談判復工,就停工期間費用的補償雙方意見分歧,甲方認為窩工時間應從4月2日算至4月9日即為7天,甲方認為如果乙方要求窩工時間10天或其他天數,那么停工的日期就要相應的后延,請問應該是怎么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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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是的窩工和停工是不應重復計算的,你計算了窩工就不能再重復就算停工了。窩工是指工人組織到現場,但是沒進行施工工作,停工就不組織工人到施工現場了。不能重復計算。
2010-09-10 1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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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理解是對的窩工時間應該是4月2日算至4月9日即為7天。
2010-09-10 0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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