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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煌 2024-05-21 08:59:12 | 江蘇省 結算 | 845查看 2回答
合同約定是固定單價合同,可里面又有不平衡報價調整,請問是否合理?
(1)如果招標用的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有誤,應按清單規范按實調整,引起的工程數量增減,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但是如果承包人任一清單項目投標報價超過發包人按照現行規范、定額和投標時物價信息等測算綜合單價的10%,發包人將要求承包人對該子目綜合單價按投標時信息價重新申報,并參照中標價與最高限價的讓利水準且讓利幅度最低不低于15%,進行核價作為結算依據,并不接納承包人對其它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請求。對此,承包人應無異議,發包人也無需向承包人做出任何解釋。
請教問題:合同先明確約定是固定單價合同,既然是固定單價合同,為什么還可以調整綜合單價?是否合理?
還有在有上面(1)的描述中,發包人有權讓施工單位對綜合單價過高的重新報價,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并沒有提出讓施工單位中標文件中某些綜合單價進行再次報價,施工單位是否可以認為,甲方放棄這個權力?可在結算階段,結算審計直接把施工單位中標綜合單價和招標控制價進行對比,按(1)進行調整,結算審計這樣做,是否合理?發包人沒有提出綜合單價過高讓施工單位進行調整,是否合理?
(2)清單項目工程量變化幅度在10%(含10%)以內且投標報價除上述第①條款情況外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報價;對于工程量變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且投標報價除上述第①條款情況外時,如果發包人認為可適用投標報價的則參照執行,無適用的,發包人將要求承包人對該子目綜合單價按投標時信息價重新申報,并參照中標價與最高限價的讓利水準且讓利幅度最低不低于15%,進行核價作為結算依據,對此承包人應接納。
請教問題:關于結算時候的工程量。施工單位根據現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做現場工程量計量單有監理,跟蹤審計,甲方,施工單位簽字,作為結算工程量,局部工程量中因為現場原因有增加,有減少,結算審計在審核過程中,把施工單位的結算工程量 與招標控制價工程量進行對比,按2)進行調整,我個人覺的不合理,違法了實事求實的原則,請問結算審計這樣做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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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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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2024-05-21 0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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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沒有問題,固定單價并非完全不了調整,在合同約定的調價情況出現的情況下是可以調整價格的
2024-12-30 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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