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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 2010-07-13 16:00:04 | 江蘇省 其他專業 | 6078查看 1回答
蘇建價〔2008〕67號
請教專家 、主要建筑材料差價的取定: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價格為基準(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信息價為準),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當月的材料指導價格的差額。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 請可以用具體實例說明一下,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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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一般在施工過程中都被簡化了,不用每月實際使用量,最后就是材料價格平均,再和材料總量的積,進行調整材料價格?。?!
2010-07-13 16: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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