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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jingde 2009-07-16 13:40:20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3547查看 4回答
北京的一個工程經審計單位審核完成并出具定案表建設單位又請另一家審計單位進行審核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絕
這是一個北京的項目 工程已經由建設單位請的咨詢公司進行了審核,并出具了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后建設單位又請另外一家審計單位對已經定案的結算再次進行審核,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絕再次審核?北京市是否有相關的文件。問題補充:結算定案表雙方已簽字蓋章 本工程是2004年工程 工程量清單并未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執行是建設單位自己編制的 執行定額為2001年北京市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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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看建設單位請的第一家咨詢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是不是簽字蓋章齊全,如果建設單位已簽字蓋章,那就是建設單位已經認可了第一次審核的結果,建設單位必須認可,不得再二次審核,建設單位如執意再審,施工單位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 另外說點可能與本工程沒有太大關系的: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條文說明1.0.4: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本規范的其他條文仍應執行。 所以4.8.9條對所有工程有效。 但既然建設單位已經請了第二家審核,他們對清單規范中的這條是會漠然無視的,只能看審核定案表是否已簽章。 至于財建【2004】369號文中的說法,我認為是這樣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那么肯定不會在報告上(一般是審核定案表)簽字蓋章,文件說的很清楚,雙方簽字后即生效。如果建設單位沒有簽字或蓋章,施工單位又不想配合第二次審核,那只能啟動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了。
2009-07-17 1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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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一個審計結果不滿意是可以再重新請相關的單位審核的
2009-07-16 15: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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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08新清單計價規范,只需由建設單位委托的一家審計公司審計。見條文4.8.9和4.8.10.
2009-07-16 1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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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部建設部共同發文的財建【2004】369號文件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或許對你有用,部分截圖內容:
2009-07-16 13: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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