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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建筑面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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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考房產測量規范與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兩規范進行計算。 房產測量規范(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17986-2000 第一單元:房產測量規定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房產測量的內容與基本要求,適用于城市、建制鎮的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的工礦企事業單位及其毗連居民點的房產測量。 其他地區的房地產測量亦可參照執行。 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航空攝影規范GB/T17986.2—2000 第二單元:房產圖圖式CH1003—1995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 3、房產面積測算 3.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3·1·1 面積測算 面積測算系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積 房屋的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積 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投影計算。 3·1·4 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的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積 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 3·1·6 面積測算的要求 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后結果。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3·2·1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a)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 b) 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c)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e) 房屋在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只計算。 f)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a)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b) 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e) 玻璃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f) 屬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h)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 3.2.2 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a) 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b) 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c) 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d) 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e) 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2.3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a) 層高小于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墻、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e)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f) 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 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 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j) 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3.3用地面積測算 3.3.1 用地面積測算的范圍用地面積以丘為單位進行測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積、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積測算,各項地類面積的測算。 3.3.2下列土地不計入用地面積: a) 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隙地。 b) 市政管轄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溝、排污溝。 d) 已征用、劃撥或者屬于原房地產證記載范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e) 其他按規定不計入用地的面積。 3.3.3 用地面積測算的方法用地面積測算可采用坐標解析計算、實地量距計算和圖解計算等方法。 3.4 面積測算的方法與精度要求 3.4.1坐標解析法 A)根據界址點坐標成果表上數據,按下式計算面積。 1nS=Xi(Yi+1----Yi-1)……………………………(18) 2i=1或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面積,㎡; Xi——界址點的縱坐標,m; Yi——界址點的橫坐標,m; n——界址點個數i————界址點序號,按順時針方向順編。 B)面積中誤差按下式計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面積中誤差,㎡; mj——相應等級界址點規定的點位中誤差,m; Di-1,i+1——多邊形中對角線長度,m。 3·4·2 實地量距法 A)規則圖形,可根據實地丈量的邊長直接計算面積;不規則圖形,將其分割成簡單的幾何圖形,然后分別計算面積。 B)面積誤差按3·2·6規定計算,其精度等級的使用范圍,由各城市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 3·4·3 圖解法圖上量算面積,可選用求積儀法、幾何圖形法等方法。圖上面積測算均應獨立進行兩面次。兩次量算面積較差不得超過下式規定: △S=±0.0003MS…………………………...........………(21) 式中: △S——兩次量面積較差,㎡; S——所量算面積,㎡; M——圖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圖解法量算面積時,圖形面積不應小于5cm2。圖上量距應量至0.2mm。 4、變更測量 4·1 一般規定 4·1·1 變更測量的分類變更測量分為現狀變更和權屬變更測量。 4·1·2 現狀變更測量內容 A)房屋的新建、拆遷、改建、擴建、房屋建筑結構、層數的變化; B)房屋的損壞與滅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燒毀; C)圍墻、柵欄、籬笆、鐵絲網等圍護物以及房屋附屬設施的變化; D)道路、廣場、河流的拓寬、改造,河、湖、溝渠、水塘等邊界的變化; E)地名、門牌號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類面積增減變化。   附錄B(提示的附錄)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共有共用面積分攤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積的測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B1·2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a) 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柜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b) 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c) 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d) 內墻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B1·3 套內墻體面積套內墻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占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墻和套與公共建筑空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等共有墻,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套內自有墻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B1·4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按8·2的規定計算。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均按陽臺外圍與房屋外墻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筑面積,未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B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和分攤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積的內容共有共用面積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積。 B2·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原則 a) 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 b) 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B2·3 共有共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按相關建筑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按下式計算: δSi=K·Si∑δSiK=∑Si 式中: K——為面積的分攤系數; 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筑面積,㎡; δ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所得的分攤面積,㎡; ∑δSi——為需要分攤的分攤面積總和,㎡; ∑Si——為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筑面積總和,㎡; B3 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 B3·1 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共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 B3·2 共有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積。 B3·3 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a) 住宅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元,依照B2的方法和計算公式,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求得各套房屋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攤面積。 b) 商住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然后住宅和商業部分將所得的分攤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各套房屋的分攤面積。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筑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筑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筑面積,然后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 c)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P GB / T 50353-2005 2005-04-15 發布 2005-07-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326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 T 50353-2005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四月+五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木規范是在1995年建設部發布的《 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為滿足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的需要,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結構和新技術等對建筑面積計算的影響,考慮了建筑面積計算的習慣和國際上通用的做法,同時與《住宅設計規范》和《房產測量規范》 的有關內容做了協調。本規范反復征求了有關地方及部門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先后召開多次討論會,并經過專家審查定稿。 本規范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為便于準確理解和應用本規范,對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有關條文進行了說明。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有關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 ) ,以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胡曉麗 王彭林 徐余泉 王誨宏 李艷海 白潔如 徐佩清 李學范 朱 連 目次 1 總則 2 術語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積計算。 1.0.3 建筑面積計算應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 1.0.4 建筑面積計算除應遵循本規范,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層高 story 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架空層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礎或坡地建筑吊腳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間。 2.0.4 走廊 corridor go11o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間。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問。 2.0.6 檐廊 eaves go11ory 設置在建筑物底層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門廳、大廳內設置在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門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設置的起分隔、擋風、御寒等作用的建筑過渡空間。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為道路穿過建筑物而設置的建筑空問。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與建筑物之何,在二層或二層以上專門為水平交通設置的走廊。 2.0.11 勒腳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墻與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觸部位墻體的加厚部分。 2.0.12 圍護結構 envelop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四周的墻體、門、窗等。 2.0.13 圍護性幕墻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為外墻起圍護作用的幕墻。 2.0.14 裝飾性幕墻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設置在建筑物墻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墻。 2.0.15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墻面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6 陽臺 balcony 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間。 2.0.17 眺望間 view room 設置在建筑物頂層或挑出房間的供人們遠眺或觀察周圍情況的建筑空間。 2.0.18 雨篷canopy 設置在建筑物進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陽篷。 2.0.1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 2.0.21 變形縫 deforrnation joint 伸縮縫(溫度縫)、沉降縫和抗震縫的總稱。 2.0.22 永久性頂蓋 permanent cap 經規劃批準設計的永久使用的頂蓋。 2.0.23 飄窗 bay window 為房問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墻的窗。 2.0.24 騎樓 overhang 樓層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臨街樓房。 2.0.25 過街樓 arcade 有道路穿過建筑空間的樓房。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3.0.1 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l 單層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 面積。 2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凈高超過 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 1.20m至 2.10m 的部位應汁算1/2 面積;凈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 3.0.2 單層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而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3 多層建筑物首層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汁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 .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4 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 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 1.20m至 2.10m的部位應計算1/2 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 1.20m時不應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應按其外墻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墻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l/2面積。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探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并有圍護結構的,層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設計加以利用、無圍護結構的建筑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l/2計算;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場館看臺下的空間不應計算面積。 3.0.7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回廊時,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rn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筑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l/2 計算。 3.0.9 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l/2面積。 3.0.10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1 建筑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 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3.0.12 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l/2計算。 3.0.13 建筑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4 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5 建筑物內的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墻煙囪應按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 3.0.16 雨篷結構的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 2.10m者,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 計箕。 3.0.17 有永久性頂蓋的室外樓梯,應按建筑物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8 建筑物的陽臺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9 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20 高低聯跨的建筑物,應以高跨結構外邊線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1 以幕墻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筑物,應按幕墻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 3.0.22 建筑物外墻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應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 3.0.23 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筑物面積內計算。 3.0.24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1 建筑物通道(騎樓、過街樓的底層)。 2 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 3 建筑物內分隔的單層房間,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屋頂水箱、花架、涼棚、露臺、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空調機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 2.10m及以內的雨篷以及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臺、挑廊。 7 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室外樓梯和用于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 8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9 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條文說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條文說明 l總 則 1.0.1我國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是在20世紀70年代依據前蘇聯的做法結合我國的情況制訂的,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是對20世紀?0年代制訂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cz一10l一95),其中含“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以下簡稱“原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 一直以來,《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計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標,是計算單位工程每、平方米預算造價的主要依據,是統計部門匯總發布房屋建筑面積完成情況的基礎。目前,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房產測量規范》的房產面積計算,以及《住宅設計規范》中有關面積計算,均依據的是《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發展,建筑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層出不窮,為了解決建筑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使建筑面積的計算更加科學合理,完善和統一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對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對原《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予以修訂。考慮到《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重要作用,此次將修訂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以下簡稱“本規范”)。 1.0.2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的計算,包括工業廠房、倉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糧種倉庫、地鐵車站等的建筑面積的計算。 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3.0.1本規范規定建筑面積的計算是以勒腳以墻體加厚,不能代表整個外墻結構,因此要扣除勒腳墻體加厚的部分。 3.0.2單層建筑物應按不同的高度確定其面積的計算。其高度指室內地面標高至屋面板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遇有以屋板找坡的平屋頂單層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內地面標高至屋面板最低處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關于坡屋頂內空間如何計算建筑面積,我們參照了《住宅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將坡屋頂的建筑按不同凈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凈高指樓面或地面至上樓板底或吊頂底面之間垂直距離。 3.0.3多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計算應按不同的層高分別計算。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建筑物最底層的層高,有基礎底板的按基礎底板上表面結構至上層樓面的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沒有基礎底板指地面標高至上層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最上一層的層高是其樓面結構標高至屋面板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層高指樓面結構標高至屋面板最低處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3.0.4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空間應視為坡屋頂內的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應按其凈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設計不利用的空間,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5地下室、半下地室應以其外墻上口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原計算規則規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文字上不甚嚴密,“上口外墻”容易理解為上一層建筑外墻與地下室墻的中心線不一定完全重疊,多數情況是凸出或凹進地下室外墻中心線。 3.0.6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腳架空層。 3.0.9本條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增加了立體車庫的面積計算。立體車庫、立 體倉庫、立體書庫不規定是否有圍護結構,均按是否有結構層,應區分不同;的層高確定建筑面積計算的范圍,改變按書架層和貨架層計算面積的規定。 3.0.12本條所稱“場館”實質上是指“場”(如:足球場、網球場等)看臺上有永久性頂蓋部分。“館”應是有永久性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單層或多層建筑相關規定計算面積。 3.0.13如遇建筑物屋頂的樓梯間是坡屋頂,應按坡屋頂的相關條文計算面積。 3.0.14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傾斜的墻體,若遇有向建筑物內傾斜的墻體,應視為坡屋頂,應按坡屋頂有關條文計算面積。 3.0.15室內樓梯間的面積計算,應按樓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層數計算并在建筑物面積內。遇躍層建筑,其共用的室內樓梯應按自然層計算面積;上下兩錯層戶室共用的室內樓梯,應選上一層的自然層計算面積。 3.0.16雨篷均以其寬度超過2.10m或不超過2.l0m衡量,超過2.l0m者應按雨篷的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l/2計算。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計算應一致。 3.0.17室外樓梯,最上層樓梯無永久性頂蓋,或不能完全遮蓋樓梯的雨篷,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上層樓梯可視為下層樓梯的永久性頂蓋,下層樓梯應計算面積。 3.0.18建筑物的陽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0.19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的面積計算。由于建筑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型結構,如柱不再是單純的直立的柱,而出現正V型柱、倒八型柱等不同類型的柱,給面積計算帶來許多爭議,為此,我們不以柱來確定面積的計算,而依據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在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內設有有圍護結構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關條款計算面積。 3.0.23本規范所指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是與建筑物相連通的變形縫,即暴露在建筑物內,在建筑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4其他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第6款突出墻外的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空調室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l0m及以內的雨篷以及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臺、挑廊等均不屬于建筑結構,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第8款自動扶梯(斜步道滾梯),除兩端固定在樓層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屬于設備,為此扶梯不宜計算建筑面積。水平步道(滾道)屬于安裝在樓板上的設備,不應單獨計算建筑面積。

    2009-06-29 08:42:01 

  • 房產測量規范(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17986-2000 第一單元:房產測量規定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房產測量的內容與基本要求,適用于城市、建制鎮的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的工礦企事業單位及其毗連居民點的房產測量。 其他地區的房地產測量亦可參照執行。 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航空攝影規范GB/T17986.2—2000 第二單元:房產圖圖式CH1003—1995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 3、房產面積測算 3.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3·1·1 面積測算 面積測算系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積 房屋的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積 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投影計算。 3·1·4 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的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積 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 3·1·6 面積測算的要求 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后結果。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3·2·1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a)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 b) 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c)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e) 房屋在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只計算。 f)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a)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b) 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e) 玻璃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f) 屬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h)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 3.2.2 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a) 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b) 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c) 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d) 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e) 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2.3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a) 層高小于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墻、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e)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f) 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 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 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j) 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3.3用地面積測算 3.3.1 用地面積測算的范圍用地面積以丘為單位進行測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積、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積測算,各項地類面積的測算。 3.3.2下列土地不計入用地面積: a) 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隙地。 b) 市政管轄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溝、排污溝。 d) 已征用、劃撥或者屬于原房地產證記載范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e) 其他按規定不計入用地的面積。 3.3.3 用地面積測算的方法用地面積測算可采用坐標解析計算、實地量距計算和圖解計算等方法。 3.4 面積測算的方法與精度要求 3.4.1坐標解析法 A)根據界址點坐標成果表上數據,按下式計算面積。 1nS=Xi(Yi+1----Yi-1)……………………………(18) 2i=1或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面積,㎡; Xi——界址點的縱坐標,m; Yi——界址點的橫坐標,m; n——界址點個數i————界址點序號,按順時針方向順編。 B)面積中誤差按下式計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面積中誤差,㎡; mj——相應等級界址點規定的點位中誤差,m; Di-1,i+1——多邊形中對角線長度,m。 3·4·2 實地量距法 A)規則圖形,可根據實地丈量的邊長直接計算面積;不規則圖形,將其分割成簡單的幾何圖形,然后分別計算面積。 B)面積誤差按3·2·6規定計算,其精度等級的使用范圍,由各城市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 3·4·3 圖解法圖上量算面積,可選用求積儀法、幾何圖形法等方法。圖上面積測算均應獨立進行兩面次。兩次量算面積較差不得超過下式規定: △S=±0.0003MS…………………………...........………(21) 式中: △S——兩次量面積較差,㎡; S——所量算面積,㎡; M——圖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圖解法量算面積時,圖形面積不應小于5cm2。圖上量距應量至0.2mm。 4、變更測量 4·1 一般規定 4·1·1 變更測量的分類變更測量分為現狀變更和權屬變更測量。 4·1·2 現狀變更測量內容 A)房屋的新建、拆遷、改建、擴建、房屋建筑結構、層數的變化; B)房屋的損壞與滅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燒毀; C)圍墻、柵欄、籬笆、鐵絲網等圍護物以及房屋附屬設施的變化; D)道路、廣場、河流的拓寬、改造,河、湖、溝渠、水塘等邊界的變化; E)地名、門牌號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類面積增減變化。   附錄B(提示的附錄)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共有共用面積分攤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積的測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B1·2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a) 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柜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b) 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c) 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d) 內墻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B1·3 套內墻體面積套內墻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占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墻和套與公共建筑空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等共有墻,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套內自有墻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B1·4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按8·2的規定計算。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均按陽臺外圍與房屋外墻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筑面積,未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B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和分攤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積的內容共有共用面積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積。 B2·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原則 a) 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 b) 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B2·3 共有共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按相關建筑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按下式計算: δSi=K·Si∑δSiK=∑Si 式中: K——為面積的分攤系數; 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筑面積,㎡; δ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所得的分攤面積,㎡; ∑δSi——為需要分攤的分攤面積總和,㎡; ∑Si——為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筑面積總和,㎡; B3 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 B3·1 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共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 B3·2 共有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積。 B3·3 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a) 住宅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元,依照B2的方法和計算公式,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求得各套房屋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攤面積。 b) 商住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然后住宅和商業部分將所得的分攤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各套房屋的分攤面積。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筑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筑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筑面積,然后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積。 c)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2009-06-30 06:09:31 

  • 按照房產測量面積規范 GB/T17986-2000來計算

    2009-06-29 08:35:03 

  • 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計算,公用的建筑面積合理的分攤到每戶。

    2009-06-29 08:35:06 

  • 按照國家實行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2009-06-29 09:26:43 

  • 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1+公攤系數) 公攤系數=(整棟樓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合計)/套內面積合計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的墻體,套內的外墻計算至墻中心線) 整棟樓建筑面積你應該會計算吧 這樣回答不知道你明白不?

    2009-06-29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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