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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玉婷 2021-12-11 14:04:57 | 重慶市 安裝結算審核計價軟件GCCP | 731查看 1回答
一審階段疑問
問題1:合同內,量超15%部分要下浮嗎?簽的合同內未約定,跟審單位以常理來說要下浮(說管你合同約沒約定,平時都要下浮),下浮比列10%,可以這樣嗎?
問題2:合同外整體下浮,比例約定,但是合同定義模糊,各方解讀角度都有各方自己的認為,就比如跟審單位認為變更的沒有類似項目剛好全都下浮,我們認為有一點相似都可以不用下浮,合同里面原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相同項目亦無類似項目的,按照以下原則執行,相關配套文件進行組價并按承包人報價浮動率下浮(認質核價的設備和材料不參與浮動),經監理人、跟審單位、發包人審定后執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按下列公式計算;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中標價/最高限價)×100%。),那站在跟審角度,要下浮,那下浮公式=(分部分項合計-未計價材料費)*下浮 合理嗎?
問題3:誰能幫幫我,疑問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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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問題,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計價規范的規定。不是什么按常理的問題。
2、請先弄清楚相似、相近清單的意思。如砼強度調整、某種材料代換,這些才是相似、相近清單。需要換子目的一般就不是相似、相近清單了。
2021-12-11 1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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