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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SAM 2016-04-28 21:54:18 | 廣東省 其他專業 | 3844查看 3回答
材料報價采用信息價報價中標后甲方要求更換材料出現的價差該如何處理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鋼筋的報價是采用當時的價息價報價的,甲方在招標文件中并沒指定鋼筋的品牌,乙方在投標文件中也沒有注明要采用那個鋼筋品牌。合同約定材料波動風險為5%。當中標以簽合同后乙方從成本考慮會采購價格低的品牌,只要各項檢測要求合格符合設計要求就可以了,但甲方要求用最好的品牌鋼筋(材料的規格、數量都不改變),這種情況當然會增加乙方成本,有可能使乙方虧損,在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向甲方要求合理價差補償。有幾種情況: 1、比如信息價是2500/T,乙方打算采購A品牌是綜合價是2000/T,甲方要求的品牌綜合價是2400/T,價差減少,想追回原計劃的價差利潤。 2、比如信息價是2500/T,乙方打算采購A品牌是綜合價是2500/T,甲方要求的品牌綜合價是2600/T。沒想掙價差的錢,但更不想虧錢買材料。 請問能用合同價款調整的方式向甲方要求補回價差嗎,工程還沒開工,當時價息價沒有變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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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這個時候甲方是不能為此提出使用某個品牌,除非是高于投標報價有正價差才是合理的,施工方使用的材料只要達到質量要求即可,否則投標報價就沒有任何作用了,對于施工方實際采購價在這不能在這作為理由的。工程開工與否沒有關系,主要是合同還沒有簽訂,雙方要協商寫入合同條款,不合理的條款是不能寫入,但有時施工對發包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是會做出讓步就是了。
2016-04-29 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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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按認可的投標報價單執行,招投標工作已結束,雙方認可的單價已經形成,這是雙方的承諾,不該隨意改變。
2016-04-29 07: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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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單價確認單。
2016-04-29 08: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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