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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哈 2013-07-22 15:25:16 | 江蘇省 土建 | 1215查看 3回答
關于人工工資調整問題
如有一土建工程(合同簽定為可調價格合同),施工周期為2010年11月-2013年5月,在此施工過程中,JS地區人工工資調整了三次:第一次蘇建價2010【494】號文,即一~三類工56、53、50,第二次蘇建價2011【812】號文,即一~三類工70、67、63,第三次蘇建價2013【633】文,一~三類工78、75、71。 請問結算時,可否按三個文件的平均價進入結算,此工程結構部分人工工資在第一次范圍內,建筑粗裝在第二次范圍內,室外場地及部分零星工程在第三次范圍內。 根據蘇建價494與812號文調整方法: 1、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招投標工程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和依法不招標工程編制預算時,工資單價均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簽訂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調增,施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原投標報價或簽訂施工合同時工資單價有讓利的,工資單價調整時應扣除原讓利部分。 3、本通知規定的預算工資單價標準,按照費用定額(計算規則)規定,應計入基價,作為取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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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合同有明確約定可以按有關人工費調整文件調整的可以調整;沒有明確約定的只有通過協商解決。發包人不同意調整一般是調整不了的。發文機關也不能強制發包人進行調整。
2013-07-23 0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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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工工資調整問題 按合同及文件規定可以調整的。
2013-07-22 1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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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調整,要按合同規定,取平均值當然省事,但要權衡一下甲乙雙方的利益和爭求雙方的意見。
2013-07-22 16: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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