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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豆 2013-01-30 17:07:58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2129查看 2回答
當合同與法規出現矛盾時該如何處理?
問題一、按照規定 規費和稅金是不能作為競爭性費用的,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約定的規費費率低于政府規定的費率 最終結算的時候該如何執行? 問題二、新版的2013清單計價規范3.2.2規定:下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有發包人承擔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2、 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如果合同中明確人工費不調整 但在施工過程中政府頒布了新版的人工費 結算時該如何計算人工費? 問題三、當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合同、法規出現矛盾時候的解釋順序是怎么樣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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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答:問題一、按照規定 規費和稅金是不能作為競爭性費用的,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約定的規費費率低于政府規定的費率 最終結算的時候該如何執行? 該合同中對規費的約定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款明確規定,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規費屬于行政性收費,由行政收費文件規定,不在承發包人的合同約定范圍之內。 問題二、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如果合同中明確人工費不調整 但在施工過程中政府頒布了新版的人工費 結算時該如何計算人工費? 外地的情況我不是很熟悉,就上海而言早就實行了市場定價,政府不再直接干預承發包雙方的人工定價(但是會每月公布一個供雙方參考的價格區間范圍,比如2012-12月的油漆工為90-139元/工日)。因此就目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做的不應該規定到具體的人工單價是多少,而是提供一個合理的價格區間范圍)。2013清單還沒有正式實施,到時候各地會出臺實施的細則。 問題三、當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合同、法規出現矛盾時候的解釋順序是怎么樣的? 1)08清單計價規范4.4.2條明確規定,承包方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工期、造價、質量等實質性內容,如有違背以招投標文件為準; 2)《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5條同樣明確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必須和招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3)根據《合同法》第52條 (五)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3條同樣明確規定,招標文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給予修改后重新招標。 從以上1,2,3、4點可以看出,當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合同出現不一致時的效力程序依次為: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招投標文件--合同。 一般教科書、教材等說的把合同的解釋程序排在招投標文件之前是不對的,合同成立的前提是 合同的主要條款遵循了招投標文件的內容,如果中標后雙方能夠簽訂違反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條款的合同,那么所謂的公開、公平、公正招投標程序就無從談起。
2013-01-30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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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因合同中或中標文件中明確了規費費率,因按合同執行。 問題二,如果合同中(或招標文件)明確人工費不調整,則在合同工期內不應調整,因合同報價時應已考慮了合同工期內的人工費價格變動因素。若非承包方原因工程延期,可考慮合同工期之外日期人工費按政府公布調整 問題三,解釋順序為:合同、招標文件、法規、法律
2013-01-30 17: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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