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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蜜蜂 2012-11-22 21:23:01 | 山東省 土建 | 1729查看 3回答
工程結算讓利糾紛
發包方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并在合同中約定競爭性談判中未有的項目執行定額,在結算時,審計單位根據第二次報價與第一次報價的比例,對執行定額部分進行折價讓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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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并在合同中約定競爭性談判中未有的項目執行定額,在結算時,審計單位根據第二次報價與第一次報價的比例,對執行定額部分進行折價讓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據?合同中若沒有明確對執行定額部分進行讓利,審計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合理的。
2012-11-22 21: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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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報價時第一次報價中含有的子目按第一次報價執行,第一次報價沒有子目根據合同執行。
2012-11-23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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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并在合同中約定競爭性談判中未有的項目執行定額,在結算時,審計單位根據第二次報價與第一次報價的比例,對執行定額部分進行折價讓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據? 不用按比例讓利,應該按合同的給價原則計價,因為合同價已經讓利了。
2012-11-23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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