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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gcc 2012-10-25 14:36:38 | 陜西省 其他專業 | 501查看 1回答
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機具及設備的安裝使用—乙炔發生器
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機具及設備的安裝使用—乙炔發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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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加電石10kg或每小時有5立方米發氣量的乙炔發生器應采用固定式,并建立乙炔站(房)。由專人操作。乙炔站與廠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乙炔站設計規范。
(2)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 緊固牢靠,不得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軟管接頭不得用銅質材料制作。
(3)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距間的距離不得小10m,否則應采取隔離措施。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間距不得小于10m。
(4)電石的貯存地點必須干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有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應密封,桶上必須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滅火”等字樣。如電石有輕微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5)搬運電石桶時,應打開桶上小蓋。嚴禁用鋼鐵工具破擊桶蓋。搬運人員不得站在桶的兩端。取裝電石和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口罩和眼鏡。
(6)電石起火時必須用于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用泡沫等液體及四氧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電荷粒末應在露天銷毀。
(7)如用新品種電石時,在使用前應作溫水浸試,并經試驗無爆炸危險時,才能使用。
(8)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要保持正常,壓力超過147kPa時應停用。用水必須清潔。發氣室內壁不得用含鋼材料制作。溫度不得超過80℃ (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浮桶式發生器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規定時應停止作業,并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以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應裝設回火防止器。在內筒頂部中間,應有防爆球或膠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過1mm,面積應為內筒底面積的60%以上。
(10)乙快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四周應設圍欄、懸掛“嚴禁煙火”標志。
(11)碎電石應摻入小塊電石內裝人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加添電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2012-10-25 14: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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