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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沼氣 2012-05-29 16:36:08 | 四川省 其他專業 | 423查看 4回答
關于法律法規中-倉儲合同的問題?
如下圖片:問題補充:倉儲合同中承在連帶責任否? 題意中是合同主體是由乙與甲,是否就可以理解為聯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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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應該丙承擔責任,已過保質期并沒有及時提取的責任,肯定應有丙承擔。 不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甲獎權利交由丙執行的,沒有甲的責任,乙負責保管,保管完好,到期丙沒有去領取,乙可以催告甲去領取,沒有約定的也可以不催告
2012-05-29 16: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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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責任由丙承擔全部責任;一,甲與乙簽約,并委托丙實現甲的提貨權利(丙已背書),此時對于乙方來說,只有保管責任和對丙的提貨的執行責任; 二、丙到期不提貨,所造成的責任及延期保管費用由丙承擔,乙沒有責任的,甲也沒責任;因此選B
2012-05-29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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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選D,丙肯定是有責任的,但是乙方做為承儲方應該知道貨物是食品,有保質期的,那么他有責任在食品過期前督促丙方提貨,正時因為他沒有遲到提醒義務導致過期變質,所以他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2012-05-29 18: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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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由丙自己承擔,甲不承擔連帶責任的,因為甲已經將權利轉讓給了丙,而且辦理了合法的轉讓手續,此時與甲已經沒有關系了。
2012-05-29 1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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