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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zhimin 2012-03-29 22:16:57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567查看 3回答
清單計價相關問題
1、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4.8.9條:同意工程竣工結算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新核對工程結算。 其中說明的雙方簽字確認是否為已經過發包方審計后的簽字確認,二審或三審后?且審計次數是否應在合同中約定,約定審計次數依據是什么? 2、同一個標段不同的單位工程清單編碼是否必須不一樣,例如:一個標段的兩個廠房(泵房和壓縮機房)的土方工程編號是編成相同的010103001呢還是編成010103001和010103002呢? 上述問題請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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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1.不管二審、三審、四審還是七審,審核單位只有審核權,而無審批權,此合同意思通俗理解如下:在你交了結算書后在你和甲方、咨詢方都簽字后,你就不能再扯皮了,在甲方簽字前,或者你方簽字前你都可以扯皮, 2、同意一樓
2012-03-31 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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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合同約定 2.按規定應該不同
2012-03-29 22: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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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工程合同是怎么簽的,合同中沒有預定的話那就只審一次,你跟業主簽字確認后就結束了,如果發包方再委托別的咨詢公司來審,你有理由抗議,但如果你的工程是政府投資的項目,還會由政府審計再審一遍,政府審計不屬于發包方委托。
2012-03-30 10: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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