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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berg1996 2012-03-20 01:09:10 | 遼寧省 土建 | 3378查看 4回答
稅費是按3.445%還是3.447%
工程自2010年8月中標,2011年開始施工,2011年年底竣工。2012年現在進行決算。2011年11月有下發文件《關于調整大連市建設工程費用標準中稅金費率的通知》。 問:此工程(所在地大連)稅費計取是按3.445%還是3.477%,或者是分開計取,通知之前采用3.445%,通知之后發生的工程量部分采用3.477%計取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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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稅費不能分段計取,以簽訂施工合同日期為準。稅費計取按3.445%。 大造價字[2011]3號 關于調整大連市建設工程費用標準中稅金費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11]4號)文件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由1%調整至2%,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費用標準》(遼建發[2007]87號)稅金的計算規定,現將我市建設工程稅金費率調整如下:市區從3.445%調整為3.477%;縣、鎮從3.381%調整為3.413%;鄉從3.252%調整為3.284%。 調整后的稅金內容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招投標工程以發出招標文件之日為準,其他工程以簽訂施工合同日期為準。 大連市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2012-03-20 06: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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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候簽的合同就以什么時候的取費為準
2012-03-20 08: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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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稅金標準執行日是:招投標工程以發出招標文件之日為準,其他工程以簽訂施工合同日期為準。
2012-03-20 07: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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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計取,按稅金調整的時間分開計。
2012-03-20 08: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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