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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茹 2012-03-05 16:56:10 | 廣東省 土建 | 4281查看 1回答
長春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
長春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主要長春市的管理費、利潤、和稅金的費率是多少?還有:吉建造[2010]14號中 《吉林省施工機械臺班計價定額》(JLJD—JX—2009)(包括0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吉林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吉林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吉林省裝飾工程計價定額》)中的機械臺班單價乘以1.15;2009年的定額工程為多少???如可以附相關文件請附相關文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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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吉建造[2009]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為了全面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及現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2009年建設工程結算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 工程結算基本原則: 1、工程結算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非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參照執行。 2、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后結算;合同中約定不明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辦法解決;合同未約定爭議處理辦法的,按以下程序處理:首先承發包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工程結算現行的計價依據: 1、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應執行200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應執行2008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發出招標文件、簽訂合同或開工建設的工程,應執行2004版《吉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及2006版《吉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基價表》;2009年1月1日后發出招標文件、簽訂合同或開工建設的工程,應執行2009版《吉林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圍以內的項目及簽證、變更等應采用同一種計價方式結算;合同范圍以外的簽證、變更等除另行簽訂合同外,應按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 三、工程結算各項因素的調整: 1、風險費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工程結算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風險費按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合同中未約定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調整辦法的,按本規定執行。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編制招標控制價時,風險費取費基數為清單綜合單價,風險費系數不得低于5%;編制投標報價時風險費由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中自行考慮。工程結算時,風險費按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合同中未約定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調整辦法的,風險范圍可按材料費的5%、施工機械使用費的10%考慮,超出時按本規定執行。 2、工程量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或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結算工程量以竣工圖、設計變更及簽證等結算資料為基礎,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3、單價的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定額基價按相應版本定額基價表和工程結算完成之前發布的定額勘誤為準執行,已結算完的工程不再調整。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清單項目特征描述與竣工圖不符或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采用投標時的基礎數據和組價方法調整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人工費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建筑、安裝、市政、修繕、園林工程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為52.00元/工日; 裝飾工程定額人工單價調整為62.50元/工日;其他特殊工程人工單價調整由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按照合同約定調整人工單價。 人工費調整的基準價按以下方式確定:人工費上調時,比較合同人工單價(包括風險系數)和投標時定額人工單價(包括政策性調整)取高者為基準價;人工費下調時取低者為基準價;非招標工程按合同人工單價為基準價。 5、材料費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除發承包雙方對材料價格結算另有約定外,應按各市、州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格(機械臺班、周轉材料租賃價格除外)進行調整;未公布的材料價格,由發承包雙方對市場價格考察確認后進行結算;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和特殊施工要求的新材料,由發承包雙方及監理單位共同確認后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如對實際采購價格有爭議的,可編制“一次性補充材料價格”,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確認后執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按照合同約定調整材料單價。 材料費調整的基準價按以下方式確定:材料費上調時,比較合同材料單價(包括風險系數)和投標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單價(未發布的通過調查市場價格確定)取高者為基準價;人工費下調時取低者為基準價;非招標工程按合同材料單價為基準價。 6、機械費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綜合考慮2009年機械臺班定額中人工單價、油燃料及煤、電價格的調整,執行2009版《吉林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的工程,以定額機械費為基數調增12%,執行2006版《吉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基價表》的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定額機械費為基數調增18%。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按照合同約定調整機械臺班單價。 機械費調整的基準價按以下方式確定:機械費上調時,比較合同機械單價(包括風險系數)和投標時定額機械臺班單價(包括政策性調整)取高者為基準價;機械費下調時取低者為基準價;非招標工程按合同機械臺班單價為基準價。 7、措施費調整: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采用定額并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按相應措施定額基價和結算工程量調整;采用計算基數和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按費用定額規定的計算基數和系數調整;采用“項”計價的措施項目結算時,有簽證和索賠手續的按簽證和索賠金額調整,沒有簽證和索賠的按費用定額規定計算方法調整。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措施項目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計算;采用定額組價并可以計量的措施項目按相應措施定額和結算工程量調整,并考慮投標讓利幅度;采用計算基數和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按費用規定的計算基數和系數調整,并考慮投標讓利幅度;采用“項”計價的措施項目結算時,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辦理簽證或索賠手續的,按簽證和索賠金額調整,沒有簽證和索賠依據合同約定的措施項目金額不調整。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施工過程中,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調整的,措施項目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作相應調整。 8、規費、稅金調整: 規費和稅金應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其中,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企業(含外埠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取費證書中核定的標準執行,未辦理勞動保險取費證書的施工企業,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按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計取;根據有關規定發生的工程質量檢測、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等費用按實計取。 9、補充項目: 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及節能措施等定額中沒有的項目,由承發包雙方編制一次性補充估價表,報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批后列入工程結算。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采用招投標時的基礎數據和組價方法,按成本加利潤的原則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四、工程結算有關取費的問題: 1、調整部分取費:人工費調整、材料費調整、機械費調、定額未計價材料費只計取稅金。 2、甲供材保管費:發包方供應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結算時應按定額基價參與取費,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應計取材料價值1%的保管費。 3、現場簽證:現場簽證的工程項目,能執行計價定額相應子目并按計價定額計算的,以及由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批的一次性補充估價表,可按本費用定額規定計取相應費用,其他現場簽證的工程項目只計取稅金。 4、勞務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勞務分包工程計價管理暫行辦法》(吉建造[2007]8號)的規定執行。 5、總包管理費:對列入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由發包方以書面形式確認指定分包的專業工程,及雖未列入總承包合同,但發包方要求總承包單位進行協調施工質量、現場進度、負責竣工資料整理、存檔備案等工作的,發包方應向總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價2%的總包管理費。 6、施工配合費:由發包方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與總承包工程交叉作業時,發包方應向總承包方支付專業工程造價(不包括定額中未列入的材料費和設備費等)2%的施工配合費(施工配合的具體內容由發包方和總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7、水電費:由承包人負責交納施工水、電費用時,按合同約定調整水、電用量和價格。由發包人負責交納施工水、電費用時,水、電費按承包人確認的水、電表實際計量數和水、電費定額單價計算;沒有安裝水、電表無法確定水、電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結算中分析的水、電費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電費系數)計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水、電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為0.35噸,電消耗量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為0.70噸,電消耗量為8.70度)計算,在工程結算時扣回。 五、其他規定: 1、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通知基礎上,可以制定本地區的2009年建設工程結算文件。 2、本規定適用于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工的工程結算。 3、本規定不適用于執行國家各專業部定額的工程結算。 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已結算完的工程不再調整。 5、本規定由省建設造價管理站負責解釋。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吉建造[2011]18號 關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設工程結算 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現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2011年建設工程結算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人工費調整以定額人工單價為基數,執行2009年建筑、安裝、市政、2010年修繕、2000年仿古園林、2011年軌道交通定額的工程調整為78.00元/工日; 執行2009年裝飾定額的工程調整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場價格上漲幅度較大,比2010年同期漲幅超過50%,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簽訂合同過程中是無法預測的。發、承包雙方合同中對水泥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工程結算時可以按工程投標期信息價格為基數,水泥結算價差10%以內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超過10%以上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簽訂補充協議協商解決。 三、機械費調整以定額機械費為基數,執行2009年建筑、安裝、市政定額的工程調增20%;執行2010年修繕定額的工程調增15%;執行2011年軌道交通定額的工程調增10%;執行2000年仿古園林定額的工程調增40%。 四、有關工程結算的其他規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關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適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開工的工程結算,發、承包雙方已結算完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2012-03-06 08: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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