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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鷗 2012-02-27 11:11:06 | 廣東省 土建 | 1147查看 2回答
混凝土工地價改綜合價的換算
2009年第一季度起廣州地區混凝土原工地價更改為綜合價,08年簽的合同約定主材按施工期間信息價調差,09年正在施工,工地價與綜合價相差很大,如何確定請問各位如何處理此價差結算及工程款支付問題?有無成功的案例?按照廣州市造價信息09年5月里有關于該價格的換算說明,甲方不予承認如何解決? 問題補充: "工地價"是08年第四季度之前的叫法,“綜合價”是09年第一季度開始造價站已經公布更改的叫法,兩者的價格形成基礎不同,前者是以前定額站根據純定額組價得出的所謂工地價(以前的指導價),而綜合價是09年定額站以市場調查數據為基礎綜合分析計算得出的所謂“綜合價”(現在的信息價),據定額站意思說兩者不具可比性(既然不具可比性就要換算可比的價格水平),一句話就是前者單價較高,后者單價一下變得很低(一下子降了100元左右1立方),如果是08年前簽的合同,其工地價的價格組成和水平相對于如今的綜合價的價格組成和水平不同,那么就應該按造價站發布的換算方式將09年后的混凝土價格換算為08年前的價格水平。 廣州市造價信息09年5月里有關于該價格的換算說明。09年第一季度信息價也做了相關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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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以執行合同為原則,可以按照08年簽的合同約定主材按施工期間信息價調差。 以執行合同為前提,廣州市造價信息09年5月里有關于該價格的換算說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才適用。 只有力爭和說服,實在不行,可以仲裁。
2012-02-27 12: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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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視為甲方違約,依據合同規定的解決方式解決,如還不能解決可以起訴。
2012-02-27 13: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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