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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徹 2012-02-08 23:15:36 | 廣東省 其他專業 | 923查看 1回答
在合同談判時,遇到這種情況怎辦?
業主制定的合同中有下列的條款,請問第三點的兩個下浮率合理嗎? 設計變更價款調整方式的確定: 因合同外委托項目、發包方批準的設計圖紙變更及現場簽證導致的增減總費用在合同總價的±3%以內不作調整,僅對超出±3%的部分才予以調整。 23.3.2發生上述23.3.1款變更情況后,變更及簽證統一在工程結算時按下列辦法計價: (1)合同中已有相同項目的,對比合同中相同項目的價格和按下列第(3)款中約定的方式計算的價格,取兩者的價低值計價; (2)合同中有類似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調整,由發包人確定變更工作的價格; (3)合同中無相同或類似項目價格的,按定額計價再下浮確定:執行2010年廣東省各專業計價辦法及綜合定額、配套計費程序計算造價后再下浮10%。上述按各定額計價中,材料、機械臺班和人工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施工當季常用材料綜合價格、輔助材料價差調整系數、機械臺班價格和人工單價計算;常用材料綜合價格中沒有的項目,參考廣州地區當季“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廠商價格信息”并下浮20%;廠商價格信息也沒有的項目,由乙方提供材料報價依據,甲方結合市場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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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沒有什么不妥,是合理的。 “請問下浮的下浮率是不是考慮到材料設備廠商價格含水分太多才下浮那么大幅度的?”可以這么理解,但這需要注意的是“由乙方提供材料報價依據,甲方結合市場價格確定”,在提供材料報價時,就要充分考慮下浮20%。
2012-02-08 2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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