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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算 2011-10-20 15:29:08 | 遼寧省 安裝 | 918查看 13回答
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相關問題
施工合同補充條款: 47.2 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063262元。合同價款中包括設計圖紙范圍內(土方費用、管道、井等安裝費用、測量、勾頭費用、材料漲價因素等),根據有關行業規定的交費、及現場社會交通導行、過交叉管線、回填土高度至現況路面之費用,以上費用不予變更。合同價按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相關取費標準及配套文件規定、2010年2月北京市造價信息計算(詳見預算書)。 這就是合同的補充條款,施工方的預算員認為上面說的不予變更是指合同價不予變更,結算就按這來,該合同簽的是固定單價合同,補充條款里還說了 結算最終以審計審核為準。 請教各位這事該怎么解決? 施工方說的有道理嗎? 由于施工方認為合同價不可以該,導致對量無法完成,各位幫幫忙?。。?p>問題補充:各位可以說說自己對補充條款的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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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是在原有圖紙不變更的情況下的價款,超出了圖紙原有的工程量是要另外計算。 “是的啊!!可是施工方認為合同價就那么多,不變!對于對量就不可能了!!他就不讓我動合同范圍內的?。≡谡f誰知道合同里面那些做了,那些沒做,那些量多了,那些量少了??!”圖紙工程量可以這樣理解,先按圖紙工程量計算和報價,業主經過審批程序,雙方確認一個總造價,作為合同的包干價,也可以一次性包死,無論設計怎樣的變更,都不改變包干價(這就雙方都會存在有風險),也可以按實際的變更進行調整結算價,也可以按變更圖紙工程量達到多少時才進行調整結算。這些工作都必須要做的,特別是業主就更需要注意了,畢竟是要控制造價的。如果合同價是施工報的,他心里應該是有數的,才會有這種想法。 “但是和施工方簽合同的是甲方委托的一個項目管理公司,對其單價已經確認過了,合同是固定單價合同,也就是說最后的結算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單價為準,我的理解沒錯吧!還有一個問題,您對上面的那個補充條款怎么理解?它是指的必須上交那部分不隨合同總價變化而變化,還是說合同總價不變,就這了!我和他的理解的不同就在這個地方!請問您怎么理解這個補充條款??”它說的是圖紙中的內容不予變更,沒有說工程量的變化的處理方式。
2011-10-20 1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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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設計變更的情況下仍然執行本合同價款,超出或都減少工程量應增加或減少合同總價。工程結算送審,審計審核單位也是根據合同條款執行,如無增減就不需對量,就按原工程量價款報審。
2011-10-20 16: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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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補充條款: 47.2 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063262元。合同價款中包括設計圖紙范圍內(土方費用、管道、井等安裝費用、測量、勾頭費用、材料漲價因素等),根據有關行業規定的交費、及現場社會交通導行、過交叉管線、回填土高度至現況路面之費用,以上費用不予變更。合同價按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相關取費標準及配套文件規定、2010年2月北京市造價信息計算(詳見預算書)。 這就是合同的補充條款,施工方的預算員認為上面說的不予變更是指合同價不予變更,結算就按這來,該合同簽的是固定單價合同,補充條款里還說了 結算最終以審計審核為準。 請教各位這事該怎么解決? 施工方說的有道理嗎? 由于施工方認為合同價不可以該,導致對量無法完成,各位幫幫忙?。?! 復: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063262元。因為里面沒有“約,暫為,暫定等之類”,就是說,說死了價格。不能調整!施工方說的也是對的。我建議,你們還是本著解決問題為目的,雙方協商為好。
2011-10-21 1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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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內容,是固定價合同,價格已簽,不調整,施工方說的有道理。
2011-10-20 15: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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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敘述補充條款和原合同是矛盾的,合同說的是固定單價,補充條款說走01定額,到底按哪個執行造成錯覺。你仔細研究一下補充條款,是不是說原合同之外的項目按01定額走的意思。
2011-10-20 15: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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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簽訂的是固定單價合同,單價結算時不變,但工程量結算按照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是符合合同條款的,合同總價是暫估價,單價不能改,但總價是變化的,施工方不予對量是錯誤的做法。
2011-10-20 15: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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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單價合同結算調整方法,是以已通過竣工驗收的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單價結算。 “根據有關行業規定的交費、及現場社會交通導行、過交叉管線、回填土高度至現況路面之費用,以上費用不予變更?!痹摬糠仲M用包干使用,應該不做調整。 其他部分應按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單價結算。 估計本工程工作量減少了,所以施工方不愿調整。但應緊扣施工合同來結算。
2011-10-20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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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施工的項目應該扣除
2011-10-20 15: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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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的補充條款里還說了 結算最終以審計審核為準。那就應該執行結算最終以審計審核為準,應該可以變更總價的。
2011-10-20 15: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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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到中年的觀點。
2011-10-20 1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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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合同很簡單: 1、工程量是可調范圍; 2、綜合單價是相對不可范圍(因為人、材、機要執行2010年2月北京市造價信息計算)。 3、根據有關行業規定的交費、及現場社會交通導行、過交叉管線、回填土高度至現況路面之費用,以上費用不予變更,說明措施費不能調整。 只要合同中沒有找到了固定總價的約定,合同價一定可調。
2011-10-21 0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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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這事該怎么解決? 施工方說的有道理嗎? 由于施工方認為合同價不可以該,導致對量無法完成,各位幫幫忙?。。? 回答:是固定單價,就要對里量!他不對就不給錢,很簡單。你是甲方,不要忘了,現在是買方市場。
2011-10-21 08: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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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方預算員的理解有誤。主要理由如下: 1)首先合同是固定單價合同,所以不存在合同價不予調整的說法,哪怕補充條款明確寫合同價不予調整的條款也是無效的,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甲乙雙方不得簽訂實質性違反合同條款內容的補充協議。 2)補充合同中的所謂不予調整很明顯是針對“合同價款中包括設計圖紙范圍內(土方費用、管道、井等安裝費用、測量、勾頭費用、材料漲價因素等),根據有關行業規定的交費、及現場社會交通導行、過交叉管線、回填土高度至現況路面之費用”的,依據就是后面這幾個字“以上費用不予變更”。
2011-10-24 1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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