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ng 2011-03-21 21:00:48 | 陜西省 其他專業 | 2482查看 3回答
價差及綜合單價
信息指導價及價差處理 我在四川某工地,土建施工中標單位以對建筑安裝部分做了清單報價,招標文件要求按照09清單計價定額及2010年12期信息指導價為材料價基準,以后涉及價格風險按照規定進行調整。 現有一部分室外道路要增加給該施工單位,但該部分原投標無報價且無可參考綜合單價。施工從2011年2月開始,要求3月底完成?,F施工單位提出路基石市場價格超出信息指導價較多,經各方共同考察,屬實。 現就材料單價簽認存在兩種意見: 1、以各方考察確認的市場價并依據09清單定額組成綜合單價(當然,如以后還存在和本次確認的單價有價差,按照風險分擔的原則依據合同進行處理); 2、以2010年第12期信息指導價組成綜合單價,該次考察的市場價同信息價的差按照價差的規定進行處理。 首先拋開有利那方不說,就其合理性來講,我認為第1種辦法比較合情理,如按照第2種處理辦法,我認為同清單計價規范中綜合單價的調整相矛盾,涉及材料品種引起的價格變化導致的綜合單價調整之一說法就不存在了,而且任何涉及材料價格變化的綜合單價調整都先繞到信息價,在通過價差繞回來;另外我理解,價差是指已經報出的價(固定)同以后市場波動(活動)的差,不是市場價和指導價的差。即指導價對指導價或市場價對市場價的差,價格風險只有在做出定價(投標報價)的承諾后才有,沒有報或確定就談不上風險。 第2種思路我第一次遇到,我認為是混淆了價差的概念,請問大家的看法?到底哪種合理?
全部回答
(3)
首答僅用{{minutesHtml}}
-
已采納第一種方法是正確的,因為增加的工程并不在原投標內,材料價格也無從考究,只能市場詢價后 找甲方批價進入結算
2011-03-21 21:07:17
-
這個問題你理解的正確,但是有些時候甲方就是用某種條件來制約,沒有辦法的!對于施工單位只要不賠錢就行,總比價差都不給你要強很多
2011-03-21 21:06:43
-
我也認同第一種出來辦法,比較明了,操作也簡單,第二種太麻煩,調兩次價差沒什么意義
2011-03-21 21:10:05
還有0條追問正在審核中,請稍后回來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