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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760619 2010-12-06 10:03:30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3376查看 2回答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有何區別?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有何區別? 在清單規費中都含有哪些保險?規費中不含有的還要單獨增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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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實施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首先必須了解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區別之一:定義及內涵不同: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 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廢的結果;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 區別之二:被保險人的范圍不同: 工傷保險被保險人的范圍是確定的,指是施工企業內全部職工 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是不確定的,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 危險作業的范圍難以確定的原因有: 危險作業本身是一相對模糊的概念。作業就本質來說不存在安全與危險區別。 危險作業的司法解釋暫時沒有,因而危險作業的解釋難以統一。 其實上安全作業與危險作業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當重大危險源得到有效控制的時候,危險作業就變成安全作業。 高危行業中不是所有的作業都是危險作業; 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業中,危險作業也不盡相同。 區別之三:經辦機構(保險人)不同 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 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 區別之四:理賠依據不同 工傷保險的理賠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依據是保險單與保險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 區別之五:賠償金額的計算基數不同: 工傷保險賠償賠償金基數以本人工工資(繳納基數)與社會平均月工資為計算基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ǘ墓kU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江蘇省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而意外傷害保險以保險單位的保險金為計算計數。 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定額給付性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死亡保險金的數額是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數支付。 殘廢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廢程度兩個因素確定。殘廢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殘廢保險金數額的計算公式是:殘廢保險金=保險金額×殘廢程度百分率 。 六、理賠的程序的區別 工傷保險的理賠程序: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 意外傷害傷害的理賠程序: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 其次必須認識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相同點。 相同點一:都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相同點之二: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相同點之三:賠償責任相同。 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一定量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有死亡給付與殘廢給付 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傷殘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責任,其派生責任包括醫療給付、誤工給付,喪葬費給付和遺族生活費給付等責任。 相同點之四:作用相似 工傷保險的作用之一: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工傷保險的作用之二: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工傷保險的作用之三: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工傷保險的作用之四: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意外傷害保險的作用之一:實行意外傷害保障了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受到意外傷害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意外傷害保險的作用之二:實行意外傷害保障了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意外傷害保險的作用之三: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意外傷害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意外傷害,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第三必須正確理解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在聯系。 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就被保險人員的范圍來說: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工傷保險強制被保險人是施工企業全部職工,而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是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即工傷保險被保險人已經覆蓋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的范圍,而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是工傷保險被保險人的一部分。 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性實施保險,建筑施工企業都必須依法參加與工傷保險,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就強制性來說,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是統一的。 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都具有賠償責任,即職工受傷或死亡后得到補助。因而參加任何一種保險,都能解決職工的后顧之憂。工傷保險采用的無過錯原則,而意外傷害保險必須在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的發生才能得到經濟賠償。 在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過程,均強調提供的理賠資料是原始資料,而原始資料僅有一份,特別對于同一被保險人來說,同時向工傷保險機構、意外傷害保險機構提供相同的兩份原始資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而客觀上影響理賠過程的進行,從而影響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功能的發揮。就此而言,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是對立的。 工傷保險就被保險人的范圍、賠償標準、風險分擔、權益保障來講,完全能替代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良好的外部環境是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 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的范圍必須明確。即對危險作業進行法律上界定,即給“危險作業”進行司法解釋。施工企業才能正確實施意外傷害保險。 目前對危險作業的認識存在以下誤區: 高危行業(建筑施工企業)所有作業都是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與安全作業是不可互相轉化,因而將危險作業與安全作業絕對化。而事實上安全作業中也存在危險,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也能得到安全。 將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固定化。其實作為一個自然人,從事的作業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經常變動的。 工傷保險的實施需要全社會的共同推動,特別是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推動。 由于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在理賠程序的矛盾,施工企業對同一職工的保險兩者選其一;或由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意外傷害保險機構與工傷保險機構在原始資料需要上的矛盾,使被保險人得到賠償。 在降低安全生產風險、保障員工權益的基礎上,降低施工企業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建議法律上統一,將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合二為一。對于在編在職人員以工傷保險為主,對于不在編在職人員以意外傷害保險為主。這樣既然保險在職在編員工的權益,又能保證不在編在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降低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賠償責任風險
2011-05-20 1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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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有何區別?--顧名思義,可以理解的。如果要知詳細,可以查看工傷保險條例。 在清單規費中都含有哪些保險?--社會保障費和危險作業以外傷害保險;規費中不含有的還要單獨增加嗎?---不要計取。
2010-12-06 1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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