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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哥哥 2024-07-15 15:49:16 | 江蘇省 市政結算 | 850查看 2回答
按項報價的單價措施費,可以審減嗎?
市政管網工程中單價措施中的“鋼板樁打拔及使用費”,按項報價,且清單特征描述結算不作調整。
施工中因為發包方勘探不清,導致工程變更雨水管取消150米(雨污水管同槽施工,雨水管取消,污水管還是要做,且這段溝槽較淺,土質良好無需鋼板樁支護。)審計單位以此要對“鋼板樁打拔及使用費”進行審減。
合同中對此無具體描述,招標文件中關于單價措施費的描述為:“3.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 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措施項目費應按下列原則調整:“按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費仍按投標時費率進行調整,其它均不調整;“按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中的措施費發生關聯變 化時,按 2014 年江蘇省計價定額規定組價的措施項目按原組價方法調整,未按 2014 年江蘇省計價定 額規定組價的措施項目按投標時價格折算成費率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報價的,結算不再調整。”
請問審減是否合理?如何反駁審計人員的審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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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
您好 首先不可競爭費用僅~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屬于不可競爭費~具體依據就不闡述了。
說下我的觀點。現在不可競爭費用,您可先查詢下投標時,不可競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是總價不可競爭,還是費率不可競爭。總價的話,這個還好說 拿著這個去爭取吧。
另外有一點,其實計價規范里我記得有一條很明確的說明了這種情況的,是要調減的。您等下我翻翻規范先~
找到了
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范的~
已明確提出“9.6.3 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范第 9.6.2 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
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適當調減。”
這條里邊其實有兩個點:1、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2、工程量減少
第二點你已經坐實,所以是減費用的。15%您可以衡量下
但是第一點作為前提~是不是措施項目有變化,那這個還是不是施工方案審批~不就能解決的事情。這就涉及到承包人在施工之前要履行措施方案報批手續了。其實在前期由做這個施工方案報審,直接證明措施方案無變化或者變化不大。這時候就少扣點或者不扣了。現在審計再來審~估計按最低標準配置~狠狠地了。
好了 以上意見,望積極探討。
忽然還有另一個觀點,不過在您這沒什么用哈哈。表達下:施工單位一次性投入的措施。這個可以爭的一個點,就是發包人應該給施工單位關于一次性投入的措施費用無法全額攤銷的部分相應補償。施工單位已經一次性支出了,該項措施費用是為完成整個工程或者部分相應而投入的,被取消的工程所對應的那部分一次性支出的費用而無法分攤且無法取消,使得施工單位造成損失。
“鋼板樁打拔及使用費”這建議搞個分析,工程量減少對打拔鋼板樁的單價成本影響,進出場、鋼板樁及機械租賃費等因工程量減少,單價是否需要增加~等方面,導致~該項措施費扣除不能按工程量直接扣減~這一方面去避免過度扣減。
以上~首次提交 2024-07-15 16:01:56 最近修改2024-07-15 16:27:31 (修改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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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僅因為項目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較少,結算時就要求據實評審核減安全文明施工費,顯然這種做法不合理。 首先,《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6.2.4規定,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范第3.1.5條的規定確定。 第3.1.5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里的競爭指的是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通常來說,投標人所報價的安措費都是統一按照招標人給定的費率或者金額報價,不能以此作為競爭性費用。 安措費體現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在于甲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用,而承包人負擔安全文明施工的義務。
2024-07-15 1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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