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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163.com 2010-07-14 18:50:07 | 江蘇省 其他專業 | 3869查看 12回答
趕工措施費
江蘇省03計價表中,在措施費計算標準中,有幾個疑問向各位探討一下: 背景:框架結構綜合樓工程,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按03清單規范,合同約定中標單價不變,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腳手架等按實調整 問題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嗎? 以上幾個問題請各位同仁幫忙看看,大家一起探討!!問題補充:問題3說的意思是提前時間超過了20%,就是比如定額工期是100天,現在70天就完成了,提前了30%,而計價表說的是提前在20%之內,我問的是提前超過20%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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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江蘇省03計價表中,在措施費計算標準中,有幾個疑問向各位探討一下: 背景:框架結構綜合樓工程,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按03清單規范,合同約定中標單價不變,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腳手架等按實調整 問題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回答:應該按分部分項工程費*費率記取,因為你執行的是03清單結算,審計說的按實際繳納金額記取是08清單結算下2009費用定額的結算要求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回答:臨時設施是可以按中標總金額結算的,因為變更并不需要增加臨時設施的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嗎? 回答:只要提前就要計算趕工費的,20%是上限值,最多允許提前20% ,不可能再多的,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盲目趕工期會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以規定最多可以提前20%的 以上幾個問題請各位同仁幫忙看看,大家一起探討!!
2010-07-15 14: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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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費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是錯誤的,因為環境保護費不只是繳納給環保部門的費用,還有施工階段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的費用。 臨時設施費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這個在招投標的相關規定里有說明。 趕工措施費要計取,按合同執行。但如果合同是按天計取的話,超過20%的工期就沒有了。
2010-07-14 23: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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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03計價表中,在措施費計算標準中,有幾個疑問向各位探討一下: 背景:框架結構綜合樓工程,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按03清單規范,合同約定中標單價不變,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腳手架等按實調整 問題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是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項目變更也應該計取臨時設施費,所以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嗎? 如果超過了原定工期就不應計取“趕工措施費”。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的。 以上三條,還要看你們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如果有約定就按合同約定執行。
2010-07-15 06: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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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 環境保護費和工程排污費 均按相應規定計取, 結算時根據實際發生的(環保部門開具的發票) 按實際結算 這是有文件規定的
2010-07-15 0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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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 環境保護費和工程排污費 均按相應規定計取, 結算時根據實際發生的(環保部門開具的發票) 按實際結算 這是有文件規定的 其他的執行合同規定,審計審理時一般遵照竣工圖紙、合同、法規及相關規定
2010-07-15 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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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個按照投標時的規定執行,因為投標書也算是合同的一部分。第三個超過工期要罰款的啊?怎么可能還給你趕工費呢?不太理解 還有就是超過百分之一也要計算費用,按合同執行
2010-07-15 1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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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 可以按實際調整啊
2010-07-16 0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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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嗎? 答:以上幾點主要看招標文件、合同及相應補充協議是怎么寫的。一般環境保護費按投標時的金額,結算時不作調整。臨時設施費按投標時的費率。趕工措施費主要按合同說明計取
2010-07-16 1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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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03計價表中,在措施費計算標準中,有幾個疑問向各位探討一下: 背景:框架結構綜合樓工程,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按03清單規范,合同約定中標單價不變,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腳手架等按實調整 問題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答;應當的當的費用文件的取費方法進行計取,不可以改變的.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 答;這部分不可以調整,按投標時的價格進行計算.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嗎? 答:需要計算,超過按工程造價的1%進行計算,如果有約定時,按約定進行計算. 答;補充回答: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時,這部分的費用不可以計取.但你可以計算"縮短工期的費用.
2010-07-14 18: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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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審計單位的說法是有依據的。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按投標報價計取。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是的。嚴格執行合同。
2010-07-14 1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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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框架結構綜合樓工程,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按03清單規范,合同約定中標單價不變,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腳手架等按實調整 本工程如果有工程量變化 包括模板及腳手架等 就乘以合同中的固定單價 你提的其它三條都按照合同執行就行
2010-07-14 19: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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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保護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0.6%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實際繳納給環保部門的實際費用計取,---------審計單位的說法是對的,蘇州(蘇建價2009年8號文)明確規定,投標暫按0.1%列入報價,竣工結算按環保部門實際收取進行結算,無錫應該有類似規定。 問題2:臨時設施費投標時按分項工程的1.5%計取,現審計單位認為應按原中標總金額計取,不予調整。該項目變更增加較多,若這樣,就少計取了,我方認為還應按實際結算的分部分項費乘以費率計取;------調整,詳見蘇建價(2009)40號文規定。 問題3:趕工措施費中,我方實際工期已經超過定額工期的20%,但計價表中約定比現行定額工期提前20%以內(注意:這里寫的是“以內”),才計算。那么如果超過了怎么辦呢。另外按照這個說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計算了?-------嚴格執行合同,合同未約定的不計。
2010-07-14 2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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