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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的春光 2023-02-21 20:57:24 | 江蘇省 市政 | 427查看 1回答
求錫建價 2014 5號文及附件 504536657@qq.com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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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無錫市建設工程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的通知來源:無錫建設信息網 2014-04-23 14:40:11
錫建管辦〔2014〕5號
各市(縣)、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印發〈無錫市建設工程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錫建規發〔2010〕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建筑業轉型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10〕1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交納實行差別化管理,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承擔施工任務并交納過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且2010年以來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退回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以下規定執行:
1、本市建筑業企業全部退回保證金;
2、外省、市建筑業企業在無錫市有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在錫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全部退回保證金;
3、外省、市建筑業企業在無錫市無分支機構,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項目竣工三年后,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退還交納保證金的50%,沒有后續項目的全部退回。
二、退回保證金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自2010年以來企業在我市范圍內承接項目的清單。
2、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該項目未發生民工工資糾紛的證明。
3、企業出具在后續工程項目建設中不發生民工工資糾紛的承諾書。
4、企業所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有效憑證。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免交或部分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企業及時進行梳理,并按照標準退還企業保證金(含利息),同時應給退回保證金的企業出具憑證。企業辦理后續工程的相關手續應出具相關憑證,該憑證在全市范圍內通用有效。
四、在近三年內,企業或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對清欠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引發了拖欠或惡意討要建筑民工工資而導致民工群體上訪的惡性事件,嚴重影響我市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交納按以下規定執行:
1、本市建筑業企業下年度加倍交納保證金;
2、外省、市建筑業企業下年度保證金按項目合同額的5%交納,每個企業累計交納不超過250萬。
五、按照上述第四條需要加大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企業,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第二年年初統一上報至無錫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協調工作組辦公室(簡稱“市清欠辦”),由市清欠辦統一發文,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文件要求執行。
六、新成立的本地建筑業企業和外地新進入無錫市的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納仍按《關于印發<無錫市建設工程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錫建規發〔2010〕1號)執行。
七、工程項目合同額達不到一定規模的,建筑企業可以按照工程合同額的5%交納保證金,以后再有項目時逐步交納到應交的標準。在未交納到保證金的標準前,應有建設單位擔保。
總承包的分包工程項目如有總包單位擔保的,分包單位可選擇不交納保證金。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無錫市建設局
2014年4月17日
2023-07-28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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