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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夕 2022-06-14 15:41:28 | 廣東省 土建招投標結算審核計價軟件GCCP | 1171查看 2回答
廣州省鋼結構安裝定額,汽車式起重機最高200t,我實際使用350t的,該如處理?
如:A1-7-4定額,原始汽車式起重機是40t的,我們實際現場是350t,且施工方案已通過。
現在審計對我們的報價不允許調整起重機,僅按40t的計算,是否合理?
我認為應該套用200t的汽車式起重機且增加其臺班單價,臺班含量不變。
審計認為及時調整機械,但臺班得減少,理由是200t的起重機提升效率增加。
可我們的輔助配重塊的組裝與拆卸都需要時間,不應減少臺班。
我覺得審計不合理,各位大神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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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定額不用調整含量!因為現場40t的設備無法達到要求,現場需要350t的起重設備。這個跟設備含量沒關系!比如像300t這種特種設備進出場,我認為還應該增加進出場及裝卸費用!300t汽車吊安裝及拆卸需要兩臺75t以上汽車吊配合施工。而且進出場的需兩個臺班!這些都是使用方承擔!純施工經驗之談!
2022-06-14 16: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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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單位說的是有道理的,因為相同重量的吊裝材料,采用不同的吊裝起重重量的設備,如果起重的重量越大,理論上是吊裝的時間越短,速斷越快。但是對于鋼結構40t的起重機完全可以滿足吊裝要求,超過措施費要求的吊裝設備肯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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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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