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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uejun 2009-07-21 11:57:59 | 廣東省 計價軟件GBQ4.0 | 2102查看 2回答
廣東佛山安全文明費費率?
廣東佛山安全文明費以分部分項費為計費基礎,費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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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3.16是定額規定的——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6下冊599頁 多看看定額,能幫你解決不少問題
2009-07-22 2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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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在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房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及綠化工程等,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投入的有關費用,包括施工安全措施費、臨時設施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實行專款專用。 四、根據《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施工安全措施費按下列方法計取: (一)、計算基礎: 1、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時,以工程清單項目費為基礎; 2、采用定額計價時,以實體項目費為基礎。 (二)費率: 1、房屋建筑工程:0.90~1.10% 2、市政工程:0.90~1.10% 3、單獨發包的其它工程(如安裝、裝飾裝修、綠化等):0.70 ~0.90% 五、臨時設施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照廣東省、佛山市有關工程綜合定額中規定的辦法及費率計取。 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隨意增減。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安全生產文明措施費應在預算中單列,但應計入工程總造價中。 七、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編制。 (一)施工安全措施費涵蓋范圍如下: 1、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的購置和檢測費用; 2、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陽臺周邊、樓板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上下通道的臨邊、卸料平臺兩側的安全防護費用; 3、施工配電系統的三級配電箱、配電線路、電器保護裝置、外電防護設施的購置及敷設費用; 4、施工機具的臨時防雨工棚等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5、安全標志的購置; 6、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購置和檢測費用; 7、安全培訓費用; 8、其它安全防護費用。 (二)、臨時設施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涵蓋范圍如下: 1、辦公室、宿舍、食堂、衛生間、淋浴間、娛樂間、倉庫、加工場、排水設施、垃圾池等臨時設施的搭設、維護、拆除費用; 2、施工道路和場地硬底化費用; 3、消防設施、保健急救設施費用; 4、工地圍檔裝飾、大門裝飾、五圖一牌、洗車設施、宣傳欄等費用(不包圍檔); 5、工完場清、除四害消殺措施費用; 6、其它文明施工費用。 八、圍檔設施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另行支付。 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由監理單位負責審查和控制。根據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分階段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的結果確定,經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檢查合格,由監理單位在5日內簽署意見,通知建設單位10日內支付給施工單位。 十、分階段支付措施費的比例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支付55%,中間安全評價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評價合格后支付15%。 2.市政工程和單獨發包的其它工程(如安裝、裝飾裝修、綠化等):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支付45%,中間安全評價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評價合格后支付15%。 3、竣工安全評價不合格的工程最多支付至70%,多支付的要由施工單位退回給建設單位。 十一、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和簽定施工承包合同時,應當執行本辦法。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隨意增減,但應計入投標總價。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額度、支付、專款專用以及違反約定造成損失后賠償等條款。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十二、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專用于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安全及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責令其改正,停止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由于施工單位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安全及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追究有關責任,并將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 十三、監理單位不審查和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視為監理失職,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責令其改正。由于監理單位不審查和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追究有關責任,并將企業和總監理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 十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監管,確保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任何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建設局。 十五、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2009-07-21 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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