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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石頭 2009-04-08 14:03:27 | 北京市 其他專業 | 856查看 5回答
京造定2008(4)文調整的材料費,其風險范圍如何確定?
我們的一個工程,按2003清單計價規范投標并中標,投標書中計取了風險費用1%,后來因甲方的原因開工延誤,恰逢08年相關的建筑材料價格漲幅很大,我方與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按造價部門出臺京造定2008(4)文約定3%予以調整部分材料費,后來甲方認為投標時的1%應予扣除,而我方認為不應該扣,請問應如何處理,有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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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投標書中計取的風險費用考慮的是什么風險?在投標文件里是怎么說明的?雙方簽訂的合同里又是怎么約定的?若不是材料價格風險的話,則不應扣除此1%的風險費用;若沒有說明是什么風險,那么風險包括的內容應該有許多方面,不僅僅是材料價格風險,這樣需要和甲方多多協商解決。;即便是材料價格風險那么由于甲方的原因工期拖延的時間有多長?文件調整是在什么基礎上調整的?都包括什么材料,如何扣除則需要根據情況再與甲方協商解決。
2009-04-08 17: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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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上兩位的說法
2009-04-08 1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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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為甲方原因延期開工而造成材料價上漲可以做索賠,跟1%風險費無關。
2009-04-08 18: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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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應該扣除的,因為造價部門出臺京造定2008(4)文約定3%予以調整部分材料費,是指調整基數是你投標時期的價格的3%調整,在投標時你已經記取了1%調整系數。如果不扣除你已經計算(1%+3%)=4%的系數。
2009-04-08 14: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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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扣除的,按2003清單計價規范,風險由雙方共擔,因為投標書中計取的風險費用1%后,一般包含材料價格上漲因素。后與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按造價部門文件3%進行調整,屬于合同法規定的范圍,應按3%調整,1%應扣除。
2009-04-08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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