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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招投標管理辦法 那位高手熟悉江蘇(或蘇州)招

    江蘇招投標管理辦法 那位高手熟悉江蘇(或蘇州)招投標管理辦法,指導一下: 1、江蘇招投標管理辦法是什么,主要有那些程序,要辦什么手續。 2、作為甲方怎么樣發布招標信息,采用公開招標要辦那些手續,要那些部門審批,相關手續費用如何! 3、有相關資料發到我郵箱!wudongxkliji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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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1 14:07:28 

  • 你可以看“江蘇招標網” 還有江蘇省招標投標管理網站 http://www.jsbidding.gov.cn/webinfo/bid_news/bid_news_show.asp?infono=20051219153704 關于招標工作要辦那些程序,要辦什么手續,你看 江蘇省建設網站 網上辦公

    2008-09-11 14:18:16 

  •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規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務進入市場,通過平等競爭,實現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含建筑裝飾裝修),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等任務,一次或者分步發包,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任務。   第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   (一)屬搶險救災的;   (二)投資總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公開條件, 堅持公正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行業、專業等為理由強行承接工程。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查或者審批標底編制單位、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   (四)會同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辦理有關招標事宜;   (五)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或者備案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八條 省、 市、 縣(市)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省、 市、縣(市)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招標投標活動;   (四)商請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事宜。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招標人有權按照規定自行組織招標活動或者委托招標,自主選定中標的方案,價格和中標人。   第十一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 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標或者組成聯合體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者放棄參與競爭;   (四)有權要求優質優價。   第十二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三)履行依法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 招標的條件與方式   第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設立專門的招標組織,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發給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人投標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人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招標代理人組織招標。   中標的總承包單位作為總承包范圍內工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經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已經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二)已經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   (三)概算已經批準,招標范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依法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并經過審批;   (六)招標所需的其它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兩個以上(含本數)有能力承擔相應工程任務的單位參加投標。   (三)協商議標。對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可以進行協商議標。議標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標與投標的程序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開始正式招標之前,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招標組織,或者書面委托招標代理人,并向招投標管理機構申報招標申請書、已經編制完成的招標文件、評標定標辦法和標底。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上述文件進行審查認定后方可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進行投標資質(資格)審查。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關的資料。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招標人的投標資質(資格)進行復查后,招標人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時,必須按招標文件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并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成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場啟封各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開標后,招標人按照事先規定的評標辦法,審查投標書,、組織評標。評標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按照平等競爭、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定中標人。   未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投標書,應當確認為無效投標書。   對投標書中不清楚的問題,招標人有權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所澄清和確認的問題,應當采取書面方式,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在澄清會談中,投標人不得更改標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開標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聲明或者附加優惠條件,一律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經評標確定中標人后, 招標人與招投標管理機構聯合發出中標通知書,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合同草案進行審查后,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及有關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同時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相互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招標人同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副本應當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招標的工程內容和范圍,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等。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由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組成的商務條款,由圖紙、工程量清單、技術規范等組成的技術條款。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 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招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于投標截止日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標底是招標人對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范圍。標底的編制應當貫徹優質優價的原則,并力求與市場的變化相吻合。標底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委托建設銀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單位審核后,送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給予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和一定時期的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招標代理等處罰,并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輥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未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招標申請等有關手續而自行招標,經指出后仍不糾正的;   (三)招標人隱瞞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材料保證等真實情況的;   (四)招標人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預定框子,照顧關系,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投標人虛報單位資質(資格)等級或者有其他隱瞞自身真實情況的;   (七)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   (八) 不按照合同規定, 擅自將工程任務分包給資質(資格)等級不相適應的單位和倒手轉包牟利的;   (九)招標人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投標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   (十)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并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定標后,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同時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并與中標人補簽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投標后, 由于招標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者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負責賠償投標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活動或者履行承發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涵義是:   (一)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和中標人;   (二)招標人:是指作為項目投資責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業主:   (三)投標人:是指參與工程任務競爭的,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咨詢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   (四)中標人:是指最后中標的投標人;   (五)招標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托,代理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的招標代理單位。   第三十條 外資項目的招標投標, 參照國際慣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有某些特殊專業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同時按照本辦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和監督。

    2008-09-11 14:18:33 

  • 低價競標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以較低的投標報價,擊敗其他競爭對手,從而取得項目承包權的一種行為。低價是相對于高價而言,并不一定是最低價。 低價競標的報價確定 投標報價是整個投標工作的關鍵,而低價競標實際上則包含兩層意思:一個是低價,一個是競標。競標是以低價作為前提的,因此,低價競標更側重于價格(低價)的確定上,這是它特殊性的一面,這便需要在報價時必須充分研究考慮自身、競爭對手以及業主這三方面的關系。對于業主方面,需要分析其工程特點、建設規模、結構類型以及施工場地條件、招標文件內容、業主單位傾向和其它有關承諾等各項內容;對于競爭對手,則要分析此次投標活動中最有力的單位以及他們對工程的感興趣程度、與業主的相互了解程度和準備采取的報價手段與策略等各方面信息;而對于自身,則亦需分析自身特點以及競爭優劣、利弊等各方面因素:1.研究業主方對此工程造價的期望值是確定報價的基礎之一。這里應該特別考慮業主中主要投資方對價格的態度和傾向,由此再來決定自己的報價。2.了解競爭對手、特別是主要競爭對手的報價情況,也是確定報價的基礎之一。競爭對手的報價屬于商業秘密,不允許直接獲得,惟一可行的只能通過分析其經營現狀,即工程任務飽和程度、企業資質等級、專業特長、裝備能力、對業主的最初承諾,最重要的則是項目經理的綜合實力等方面后進行推斷,再適時調整自己的報價。3.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尤其是工程成本控制情況,是最終確定報價的關鍵。盡管目前許多地區仍推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更多的業主仍要求各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套用有關定額后計算工程造價,但最終的報價卻已很靈活,這便要求投標人在報價時有所取舍。隨著與國際接軌步伐越跨越大和工程造價改革越來越深入,施工企業將會更多甚至最終依賴自身條件去投標報價。需要說明的是,最終的報價并不能完全依賴本企業的現行經營管理水平和由此測定的成本,因為這可能是低效率、高成本水平,據此確定的報價很可能是高價甚至最高價。報價同時,應該參考同行業至少是主要競爭對手的平均或者先進水平,這才具有真正的競爭力。 低價競標時的投標策略 采用低價競標的方式時,可采取一定的報價策略,這樣既可提高中標機率,又有利于中標后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1.模糊報價法。對于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不明確、不具體的內容和范圍,采用縮小標價法進行報價。2.不平衡報價法。在工程投標報價確定后,在不違反招標文件條款的前提下,可對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報價作些適當調整。如前期費用可適當提高,期項目費用則相應降低,此舉有利于資金的提前回籠和周轉;如估計日后會增加工程量的項目,可適當提高單價,會減少工程量則可適當下調,這樣既可做到低價競標,又可保證適當利潤。低價競標應掌握的原則 以低價手段參與競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1.低價非惟一選擇原則。報價的價位高低,只有在分析業主、競爭對手、自身等綜合因素后才能確定。2.低而適度、低而有利原則。低價不是越低越好,而是科學合理的計算和測算得出的適當價位。投標的目的本就是為承攬業務爭取利潤,出現無利可圖的投標報價,除因極特殊的原因出于某種策略考慮外,都是應避免的。否則,很容易面臨落標甚至是被廢標的危險,同時,無序競爭也將極大地降低企業的信譽度,致使別人對企業的綜合實力產生質疑。3.低價中標,高價索賠原則。這是國際上最常采用的一種方法,不中標,什么也得不到;中了標,既可以向管理要效益,也可以通過索賠等方式取得投標時無法取得的利潤。尤其是在利用標準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堅持此原則將會給企業帶來某些無法預知的利潤,這將更利于低價競標。 低價競標中標后的項目管理 如何保證低價競標獲得承建的工程項目能有相對高的利潤,可以用8個字來概括,即控制成本,規范經營。它包括:1.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如工程進度的合理安排,機械設備的正確選擇、配置,工程管理的進一步優化等等。2.堅持選用質優價廉的材料設備。此項費用在整個工程造價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現今供貨渠道和環節繁多,價格差異很大。零售價、批發價、出廠價,到工地價以及季節價等等之外,還有所謂的折扣價,只有做到貨比三家,甚至同樣地采用競標方式來采購材料,這樣才能最終達到降低成本的效果。3.提高自身素質,精于業務。運用專業知識多提合理化建議,優化設計,在幫助業主降低工程造價的同時獲得一定比例的反饋獎勵,這也是提高利潤的一大方法。 總之,低價競標是企業綜合實力的競爭,是技術水平、管理水平、裝備水平、社會信譽、員工專業水平等多方面的競爭。投標人必須是在保證質量、工期的前提下,保證預期的利潤及考慮一定風險的基礎上,才能確定以不低于成本價的低價去競標,這才屬于真正意義的低價競標。只有通過這樣市場化的運作,才能不斷提高企業的綜合水平和競爭力,使企業得以向更高目標攀進,建筑市場向有序方向發展! 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布: 2008-3-16 23:07 | 作者: webmaster | 來源: 本站原創 | 查看: 111次 1.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所謂“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實踐中有多種情況,如要求招標人必須是在本地區注冊的企業。或者招標人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條件,使投標人難以滿足其要求而不愿意投標或者既使投標也沒有中標的可能性,從而使招標成為走過場,搞形式等。所謂“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主要是指招標人不以公正的態度對待潛在投標人,實行區別對待,故意規定或者設置促使其偏向的潛在投標人中標的有利條件等。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應責令其改正,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招標人改變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條件,重新修正其招標文件,公正地對待所有的潛在投標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招標人違法情節的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對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所講的“可以罰款”,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既可以對招標人處以罰款;也可以不處以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項目資金的來源和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   2.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之間的競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對招標人違反這一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責令其改正,即責令招標人糾正其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限制投標競爭的行為,取消限制競爭的條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項目進行招標。除責令招標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外,行政執法機關還可以對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從經濟上給予招標人一定的制裁。 議標是一種法定招標方式嗎 發布: 2008-3-16 23:07 | 作者: webmaster | 來源: 本站原創 | 查看: 147次 目前,我國實踐中特別是在建筑領域里有一種使用較多的采購方法,被稱為“議標”,實質上即為談判性采購,是采購人和被采購人之間通過一對一談判而最終達到采購目的的一種采購方式,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因而不屬于本法所稱的招標投標采購方式。從實踐上看,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要求對報價及技術性條款不得談判,議標則允許就報價等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因此,有些項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設項目采用議標方式目標明確,省時省力,比較靈活;對服務招標而言,由于服務價格難以公開確定,服務質量也需要通過談判解決,采用議標方式不失為一種恰當的采購方式。但議標因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采用時容易產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敗,難以保障采購質量,據有些省的統計,在所有經濟犯罪案件中有40%與招標投標有關,而這類犯罪案件的絕大部分又與招標方式采用議標有關。本法根據招標的基本特性和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未將議標作為一種招標方式予以規定。因此,議標不是一種法定招標方式。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凡屬本法第三條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以及按照本法第二條規定自愿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都不得采用議標的方式。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規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務進入市場,通過平等競爭,實現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含建筑裝飾裝修)、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等任務,一次或者分步發包,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任務。   第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   (一)屬搶險救災的;   (二)投資總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公開條件,堅持公正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行業、專業等為理由強行承接工程。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查或者審批標底編制單位、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   (四)會同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辦理有關招標事宜;   (五)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或者備案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八條 省、市、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省、市、縣(市)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招標投標活動;   (四)商請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事宜。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招標人有權按照規定自行組織招標活動或者委托招標,自主選定中標的方案、價格和中標人。   第十一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標或者組成聯合體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者放棄參與競爭;   (四)有權要求優質優價。   第十二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三)履行依法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 招標的條件與方式   第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設立專門的招標組織,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發給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人投標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人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招標代理人組織招標。   中標的總承包單位作為總承包范圍內工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經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已經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二)已經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   (三)概算已經批準,招標范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依法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并經過審批;   (六)招標所需的其它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兩個以上(含本數)有能力承擔相應工程任務的單位參加投標;   (三)協商議標。對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可以進行協商議標。議標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標與投標的程序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開始正式招標之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招標組織,或者書面委托招標代理人,并向招投標管理機構申報招標申請書、已經編制完成的招標文件、評標定標辦法和標底。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上述文件進行審查認定后方可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進行投標資質(資格)審查。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關的文件、資料。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投標人的投標資質(資格)進行復查后,招標人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時,必須按招標文件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并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成立評標組織,制定評價、定標辦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場啟封各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開標后,招標人按照事先規定的評標辦法,審查投標書,組織評標。評標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按照平等競爭、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定中標人。   未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投標書,應當確認為無效投標書。   對投標書中不清楚的問題,招標人有權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所澄清和確認的問題,應當采取書面方式,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在澄清會談中,投標人不得更改標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開標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聲明或者附加優惠條件,一律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經評標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與招投標管理機構聯合發出中標通知書,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合同草案進行審查后,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及有關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同時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相互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招標人同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副本應當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招標的工程內容和范圍,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等。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由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組成的商務條款,由圖紙、工程量清單、技術規范等組成的技術條款。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招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于投標截止日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是招標人對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范圍。標底的編制應當貫徹優質優價的原則,并力求與市場的變化相吻合。標底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委托建設銀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單位審核后,送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給予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和一定時期的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招標代理等處罰,并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未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招標申請等有關手續而自行招標,經指出后仍不糾正的;   (三)招標人隱瞞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材料保證等真實情況的;   (四)招標人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預定框子,照顧關系,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投標人虛報單位資質(資格)等級或者有其他隱瞞自身真實情況的;   (七)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   (八)不按照合同規定,擅自將工程任務分包給資質(資格)等級不相適應的單位和倒手轉包牟利的;   (九)招標人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投標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   (十)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并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定標后,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同時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并與中標人補簽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投標后,由于招標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者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負責賠償投標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活動或者履行承發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仲裁機構審請仲裁;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涵義是:   (一)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和中標人;   (二)招標人:是指作為項目投資責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業主;   (三)投標人:是指參與工程任務競爭的,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咨詢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   (四)中標人:是指最后中標的投標人;   (五)招標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托,代理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的招標代理單位。   第三十條 外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參照國際慣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有某些特殊專業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同時按照本辦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和監督。 【失效日期】1997.12.15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8-09-11 14:19:11 

  • 想要了解具體情況還是到蘇州當地招投標辦公室去咨詢下更具體\\快捷,上面的幾位朋友抄了一大堆,可每個地區都有差異的.

    2008-09-15 12: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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