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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朲、孤獨 2020-09-02 23:43:05 | 江蘇省 安裝結算 | 1160查看 3回答
材料調價
蘇建價〔2008〕67號文中:
現已經確定為: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如果某材料合同工程基準期價格材料指導為100元,現在施工期間加權平均價為107元,請問業主方(發包人)承擔多少?施工方(承包人)承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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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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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材料應調差價為107-100×(1+5%)=2元(單價)。即發包人承擔2元,施工方承擔5元。
2020-09-02 23: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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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承擔5元,業主承擔2元。
2020-09-03 0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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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價的為2元(由發包人承擔);不可以調價的為5元(由承包人承擔)。
2020-09-03 0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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