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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 2020-06-24 10:44:46 | 重慶市 土建 | 3881查看 3回答
渝建〔2015〕420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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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號)
渝建〔2015〕420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中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的規定,改變當前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主要由施工單位委托,導致虛假報告時有發生的現狀,進一步規范質量檢測委托行為,經研究,決定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委托單位不是建設單位的質量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資料。
二、建設單位應選擇資質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優先選用信譽度高的檢測機構,不得將質量檢測業務委托給無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應與選取的檢測機構簽訂書面的質量檢測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取樣送檢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應單列工程質量檢測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應直接向檢測機構支付檢測費用,不得由施工單位代為支付。
三、檢測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科學、公正、及時地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取樣送檢單位應配備與質量檢測相適應的試驗員、儀器設備設施及相關標準規范,并按照標準規范、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制定質量檢測計劃,經監理和建設單位審核批準后,根據施工進度組織實施。應做好質量檢測試樣的取(制)樣、封樣和送樣等工作。
五、施工單位若不是建設單位在合同中明確的取樣送檢單位的,應為取樣送檢單位在施工現場開展有關工作提供條件。
六、監理單位應做好檢測機構資質核查、取樣和送檢的見證等工作。發現建設單位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委托質量檢測的,應及時報告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
七、質量監督機構應將檢測委托、現場取(制)樣、見證送檢等工作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發現建設單位存在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委托質量檢測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企業不良記錄。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2月8日
2020-06-24 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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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能否也轉發一份給我呀,謝謝啦。2819513307@qq.com
2024-12-04 10: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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