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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lg 2019-07-27 17:27:53 | 廣東省 土建審核 | 2897查看 2回答
“關于基準價格的約定: 本項目工程中標單位的投標價格確定的材料單價。”是否合法?
我公司和業主簽訂的合同,其中:關于基準價格的約定: 本項目工程中標單位的投標價格確定的材料單價。審計方認為這條款非法,他們認為基準價格是投標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的材料信息價。請教各位老師審計方是否正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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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有局限性(說你錯了你會不舒服),同樣,審計的理解同樣有局限性(說他錯了同樣他也會不舒服)。
基準價是用來作比較才產生的,即;拿什么價格作基準,與施工期價格作比較,看漲幅或跌幅有沒有超過合同約定,需不需要調整。
雙方都錯在,當投標價與(投標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的材料信息價)信息價不一致時,就會出現兩個基準(兩個基準價),來計算漲幅或跌幅。
而不是你說的投標價是唯一的基準價,或審計說的信息價是唯一的基準價。
不舉例說明,看樣子是不能明白了。假如某材料,投標期信息價是100元,中標價是105元,施工期采購的信息價為110元,基準價是105元,漲幅是4.76%,而不是10%。即;基準價就不是100元。
首次提交 2019-07-27 17:50:01 最近修改2019-07-28 21:18:31 (修改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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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背雙方的意志和國家的法律應當受合同法的保護,審計人員應當以雙方的合同為依據進行審計,不能亂加干涉。
2019-07-27 2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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