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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qq.com 2019-01-08 15:59:13 | 四川省 土建 | 4682查看 1回答
工程量超15%新綜合單價的確認
9.3.1 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 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本規范第 9.6.2條的規定調整9.3.3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 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當 P 0 <P 1 ×(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 P 1 ×(1-L)×(1-15%)調整。2.當 P 0 >P 1 ×(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 P 1 ×(1+15%)調整。式中:P 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P 1 ——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L——第 9.3.1 條定義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以上新綜合單價來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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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理想的調整方式,不切實際
2019-01-08 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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