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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wby 2018-05-02 09:32:25 | 山東省 土建 | 2070查看 3回答
關于措施費讓利調整的問題
簽訂的合同中關于讓利的條款中有條規定是:措施費讓利17%。在結算過程中,按定額計取的措施讓利計算方法有爭議,審計單位是直接在措施定額子目上直接把工程量乘了83%的系數,取費表中的系數不調整;施工單位是在取費表中調整了取費系數為83%,子目中的工程量不變。兩種調整方法哪一種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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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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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施工單位調整方法正確
2018-05-02 09: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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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做法正確
2018-05-02 09: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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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結算了,只是金額沒爭議就可以了,兩種算法金額相同,審計愿意采用哪種就采用哪種。
2018-05-02 1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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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有個法院鑒定的案件!合同規定措施費80%為結算依據!是否省價措施費也要改為80%? 個人觀點不需要讓利,以前結算審計也有措施費讓利,從沒調整過省價措施費,省價措施費只是用來取費,求大神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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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教您個問題,合同約定措施費按套定額稅前下浮15%計取,審計:省價措施費,其中人工費,計費基礎,地市措施費四個地方都給下浮了,這樣是不是重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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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請問合同約定工程總價讓利10%,措施費讓利20%,應如何理解
老師您好?請問合同約定工程總價讓利10%,措施費讓利20%,應如何理解補充問題:老師您好?請問合同約定工程總價讓利10%,措施費讓利20%,應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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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措施費不予調整,這個屬于措施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嗎(施工場地外,甲方要求)?如果屬于,有什么文字性的東西可以表達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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