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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0879603 2017-12-17 18:01:11 | 陜西省 土建 | 1714查看 3回答
2013計價規范和一建教材中,對合同分類方法不同,應如何理解?
在2013清單計價規范中,對合同付款的計量方式分為大致兩種:
一種是單價合同,清單和實際的偏差(一定范圍內的)、價格的波動、因變更引起的總價變化、政策的變化以及部分不可抗力都應予以計量。
另外一種為總價合同,也具體分為兩種,一種是招標方式確定的總價合同,此時的計量方式與單價合同相同,另外一種是以經批準的施工圖及預算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此時除了工程變更以外,其他都不予以計量。
可以總結為,單價合同和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在13計價規范規定的合同調整范疇內,都可以調整價格。而施工圖及其預算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則除了工程變更外不能調整價格。
然而,在一建的案例教材中,第347頁提出了可調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的概念,并聲明,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的簽訂,是由工期長短決定的(1年以下,價格風險小,可以簽訂固定總價,一年以上,可以簽訂可調總價)。
一建教材中的固定總價合同除變更外不予任何調整,即類似于計價規范中的施工圖預算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可調總價合同才可以對風險予以調整,類似于計價規范中由招標產生的總價合同。這樣的說法明顯與13計價規范這樣的GB系列強制性規范相背離,故如何去理解這種說法?一建教材中的說法依據是什么法律或者法規?請前輩們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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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教材是考試用的,離實戰甚遠,不能用來當結算依據使用,真正的實戰,還是要用法規做為依據。
2017-12-17 18: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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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種規則上面說的好多東西,在實際上是用不上的,好多甲方不會按這個給你辦理的。所以你的具體對待。大的方面那這些,細節的東西最好讓法務代表看看。所有的東西雙發都可以提前溝通好。
2017-12-17 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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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回復,只能這么回復了你好~規則中的東西的確現實中用不到,但是如果不知道的話,在現實中就沒法提前采取措施,導致在爭議解決時候,陷入沒有法律法規支持的困境。所以我還是希望搞清楚
2017-12-17 2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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