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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81991@qq.com 2017-12-06 10:24:54 | 北京市 土建 | 1269查看 3回答
有一個洽商,描述某個新增工作共花費了45000元(不在原合同范圍內),甲方監理都簽字確認,
有一個洽商,描述某個新增工作共花費了45000元(不在原合同范圍內),甲方監理都簽字確認,現在審計不認這個金額,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工程量等等其它資料,審計這個做法合理嗎?洽商上簽字確認的金額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嗎?
補充問題:工程量已經無法統計,只提供施工方案,及分包簽的合同和分包開的票可以做為結算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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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有一個洽商,描述某個新增工作共花費了45000元(不在原合同范圍內),甲方監理都簽字確認,現在審計不認這個金額,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工程量等等其它資料,審計這個做法 是合理的,洽商上簽字確認的金額不能作為結算依據,需要提供 這45000元的組成 計算 依據。
2017-12-06 1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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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因為這是站在審計角度提出的問題,主要防止腐敗,如果是真實的,建議按審計提出的問題把資料補全就好,審計就是吃這碗飯的,對著干沒啥意義,他不管你如何,就是要求資料齊全完整
2017-12-06 1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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