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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1605311084 2017-04-24 12:01:51 | 廣東省 裝飾 | 2675查看 3回答
關于審計審價復算問題
送審4818371,初審金額4172463,最終審核4558526,
審價費((4818371-4172463+4558526-4172463)-4818371*5%)*5.7%=45090
審計計算結論:用初審金額是因為做了核增,核增核減收費不抵消
施工方結論:審核費用是按最終雙方確認的那個版本計算,不能初審又計算一次,只計算一次,送審與終審的差異
核增減是不能重復計算,只能按最(終審核價/最初上報結算價)*5.7%
請教是那方有道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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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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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首先核增與核減應該抵銷。其次,一審、二審不能累計。
2017-04-24 1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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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務費是按核增減額計算,那么就是用(4818371-4558526)*按約定的費率或費用計算,就清楚你的5%又有5.7%是怎么個回事。
2017-04-24 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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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回復是:貴司現提出只能承擔部分審價費用,另外部分由甲方承擔,此說法無任何可行依據。1、根據上海收費文件,滬建計聯【2005】834號計價文件,其中已非常明確寫道:“核減率在5%以上的,5%以內的部分由委托單位負責,超過部分由原編制單位負擔。”2、根據廣東省收費標準,粵價函[2011]742號,其中寫道,項目審價收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基本收費,一部分為效益收費。雖文件沒有明確兩部分承擔的主體,但很容易分辨出,基本收費為甲方承擔,效益收費為乙方承擔。項目竣工結算是由施工單位上報,由于竣工結算錯誤導致的金額核增、核減所產生的效益收費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如不是這樣理解,施工單位完全可以天馬行空的上報竣工結算金額,明明100萬工程,上報1000萬,又不用承擔任何風險。所以此收費就是為了遏制施工單位胡亂上報竣工結算價格。)綜上所述,除扣除甲方應承擔的審價費用以外,其余部分都應由施工單位承擔,即使未在雙方合同內約定,也應遵守國家及各省的收費標準執行。
2017-04-28 14: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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