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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3058588 2016-12-30 19:20:17 | 山西省 土建 | 12605查看 1回答
關于山西省人工費調整的理解
關于山西省人工費調整的理解
依據規范第9.2.1條和規范第3.4.1、3.4.2條應當依據相關文件進行人工費調整。
1)規范第9.2.1條明確了調整的基準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發布文件,符合調整要求。
規范第9.2.1條明確了發承包雙方都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者,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就應當調整。
2)規范第3.4.1、3.4.2條,明確了承包人應承擔有限度的材料價格和機械風險,應不完全承擔法律法規風險,人工費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3)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人工單價調整通知中第3條,“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簽訂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辦理。”,不應當理解為2014年1月1日是合同簽訂的時間,應當理解為實施時間,合同中2014年1月1日前施工部分執行原合同,2014年1月1日后施工部分執行調整。如2013年8月簽訂合同,合同工期為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那么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1日施工的不能調,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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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沒有錯,政策調整是屬于業主應承擔的風險,但是在合同中關于調價有沒有約定,怎么約定的,因為現在是買方市場,有的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不調整,如果是這樣,你就沒法調整人工費了。
2016-12-31 08: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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