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鋭 2015-12-01 12:47:35 | 廣東省 其他專業 | 2249查看 4回答
關于廣州亞運期間,政府要求施工工地要么停工,要么提前完工事情。
項目背景:某高檔小區項目,承包方式為總價包干,包工期、包材料、包人工、包質量、包驗收。該項目施工期需要舉辦2010廣州亞運會,建設單位接到政府有關部門關于2010廣州亞運會期間轄區內所有工地停工或提前竣工,根據政府有關文件的文件精神,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聯合發文下達要求,工期由原來360日歷天縮短為150日歷天。 由于工期縮短是否需要追加措施費,我方為建設單位,認為不能追加措施費;乙方為施工單位,認為需要追加措施費,我認為這事屬于政府行為,也可以算是不可抗力,應該屬于總價包干的范圍內,求大神幫忙找出相關文件證明,不可抗力應該屬于總價包干內應該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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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州亞運會期間,政府要求停工,屬于甲方原因,乙方可提出人工、機械窩工的補償。必須按照索賠的程序。
2、政府要求提前完工乙方可提出趕工索賠。原因是工期由360天壓縮為150天,壓縮的工期天數超過了20%,應給于趕工費用。
2015-12-01 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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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可抗力的定義,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即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謂“不能預見”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斷能力無法預見某種事件的發生;“不能避免” 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在某種事件發生后已盡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這里的不能履行包括延遲履行.?!逗贤ā返?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政府行為,為不可抗力時,如果乙方沒有提出修改合同增加費用的,在結算時可以考慮不給增加措施費。謝謝
2015-12-01 13: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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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可以讓施工單位,寫出趕工的措施及其費用,然后報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如果合情合理,應當適當追加費用。
2015-12-01 1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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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項目上看,就可以知道作為施工或者叫承包方,有多么的不容易,亞運會已經事隔這么多年,還在談論亞運前完工的項目結算,而且360天的工期壓縮為150天(在這先不談工期定的是否科學合理),作為施工方增加措施費這肯定、必須的,甚至不計成本讓班組去完成每一個項目。如模板,本來是可能分多次的周轉使用,為了趕工期減少周轉次數,配置模板量增加,甚至是一次配齊;為了加快完成每一個項目,班組的承包費也會做一定的調整,或者連班去完成,這連班至少燈泡都要增加消耗(當然這是小事)。如果認為這是政府行為的不可抗力,轉嫁給施工方承擔,這就有失合理了,政府的不可抗力應該是無法履行合同。另外如果是在施工期間就確定費用,這就對雙方都有依據可以執行了。
2015-12-01 1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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